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被控利用金控并购向企业索贿,13日下午将二审宣判。二审对台当局领导人介入金控并购的认定,是否采当局领导人具实质影响力将是全案是否改判的关键。
台检方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6亿多元(新台币,下同),起诉扁夫妇贪污;“国泰”世华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马家,以及扁家子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察官认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
但全案2010年11月5日一审宣判,一审合议庭认为,金控合并并非法律列举的台当局领导人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6亿多元,与台当局领导人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判扁夫妇及所有被告无罪。
不过,台“最高法院”2010年11月11日将龙潭购地案及前101大楼董事长陈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谳,“最高法院”认为,陈水扁在龙潭案中,以当局领导人地位介入龙潭案,在陈敏薰求官过程中,也曾运用当局领导人地位的实质影响力,让陈敏薰当上101董事长,以“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上收贿罪,判刑陈水扁17年6月定谳。
当时台湾“最高法院”的见解认为,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与职务具关联性,就有职务影响力。“最高法院”对龙潭案与陈敏薰案的见解,与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周占春合议庭的见解南辕北辙,也使金改案的二审见解成为焦点。
法界人士指出,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对金改并购若仍采狭义的当局领导人职权认定,陈水扁将可望维持无罪;但若采与“最高法院”相同的当局领导人实质影响力认定,将对扁不利,扁子女助扁洗钱的行为也恐将连带改判有罪。
此外,由于“速审法”规定,若案件一、二审均判无罪,检方上诉将受限制,下午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结果备受关注。
[责任编辑: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