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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金改“海角七亿”巨款获刑 陈致中夫妇不得缓刑

2016年03月10日 14:16:17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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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0月1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二次金改案,陈水扁子媳陈致中、黄睿靓被控设立空壳公司,隐匿陈水扁家保管室转出巨款。台“高院”合议庭认定,陈致中、黄睿靓隐匿重大犯罪所得,依洗钱罪分判1年与6个月徒刑,不得缓刑。

  据报道,台特侦组起诉指控,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蔡家、元大马家索贿约7亿元(新台币,下同),陈水扁家子女、国泰世华副董蔡镇宇、元大马志玲、马维建父子等人协助陈水扁家隐匿贪污所得,涉犯洗钱罪。

  判决书指出,2006年间,吴淑珍委请前元大证券董事杜丽萍帮胞兄吴景茂将国泰世华保管室内的7.4亿元现金,搬到元大马家保管室存放。当时马维建多次请吴淑珍搬走,但吴淑珍称“怕国泰世华的保险箱曝光”,并指示马维建将7.4亿元存入银行。

  判决书表示,马维建为协助洗钱,替陈水扁家以陈致中、黄睿靓名义在香港设立Asian Piston空壳公司,存放1000万元与757万美元;陈致中再将1750万美元转汇转至他在瑞士威格林银行设立的Bravo空壳公司。

  判决书指出,陈致中、黄睿靓自Bravo公司账户领款,在美国设立West 28th Street公司,以公司名义在纽约曼哈顿买下一户公寓;之后因陈致中拟赴维吉尼亚州大学就读,又成立Pegasus公司,以公司名义买下房屋。

  台“高院”合议庭推翻原审采信款项属政治献金的见解,认定扁家在国泰世华保管室内的巨额现金是不法所得,陈致中、黄睿靓透过设立海外纸上公司、银行账户等手段,属隐匿、寄藏陈水扁家重大犯罪所得。

  法官认为,陈致中、黄睿靓虽于侦查中自白,但经原审判决无罪后,又于台“高院”审理时否认犯行,但此为被告诉讼权,不影响自白效力,仍适用减刑规定,判决陈致中1年徒刑,并科罚金400万元;黄睿靓6月徒刑,并科罚金200万元,两人均得易服劳役,全案可上诉。

  不过,由于陈致中先前因伪证罪被判刑3月确定,不符合缓刑要件。而被告黄睿靓涉及洗钱部分,法官认为她于案发后并未将钱汇回台湾,另涉公务机要费案洗钱罪,也同样不得宣告缓刑。(中国台湾网 冯江)

[责任编辑: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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