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1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审宣判,此案曾因企业家进贡却不负刑责引发争议,台民意机构今年6月三读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未来送钱行贿最高将吃上3年刑责。
据报道,台当局在1996年间为鼓励民众勇于检举不肖公务员“拿钱才要做事”的陋规,取消不违背职务行贿的罪责。因此贪污治罪条例原本规定,只有违背职务收贿,双方才都有罪。
不过,台特侦组侦办二次金改和陈水扁家洗钱案时,传唤多名企业主,发现中信金入主开发金期间,例如涉及红火案的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捧着2亿(新台币,下同)现金到前陈水扁办公室;前台北101董座陈敏薰捐1000万元给吴淑珍等,揭发金控业者进贡陈水扁、吴淑珍的不法事情。
但当时法律不罚“不违背职务行贿罪”,特侦组最后仅依贪污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企业主躲过刑责,遭外界批评为何收钱的公务员有罪、送钱而获利的企业却无罪,外界认为法令不合时宜,促成修改法令的导火线。
为杜绝行贿弊端,台当局法务主管部门提出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今年6月于台民意机构三读通过。法条明定涉及不违背职务罪者,最高可处3年徒刑、并科50万元罚金,未来企业主送钱办事情或民众送红包慰劳公务员,都可能涉及刑责。(中国台湾网 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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