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11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判决龙潭案定谳,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各遭判11年。报道称,对照二审在龙潭案各判陈水扁、吴淑珍12年,三审将刑度减1年。
陈水扁、吴淑珍在龙潭购地案中,原遭二审各判刑12年,但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将陈水扁、吴淑珍各判11年定谳。报道称,原二审认为,陈水扁、吴淑珍在龙潭案收贿,并将不法所得洗钱到海外,收贿与洗钱间有牵连关系而一并论断。但台湾“最高法院”认为,陈水扁、吴淑珍洗钱行为与收贿无牵连关系,应分开论处,因而先将龙潭案收贿的罪刑定谳,洗钱部分则发回台湾“高院”更审。
另外,同为龙潭案被告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前管理局长李界木二审原遭判刑2年、褫夺公权1年,并获缓刑5年。但台湾“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既认为李界木并无“显可悯恕”情形,却援用刑法相关规定为李界木减刑,法条适用不当,因此改判他3年6个月定谳,刑度变重。
台湾“最高法院”也在下午3时公告判决主文后,立刻通知台湾“高检署”监控李界木。至于因作伪证今天同遭判刑2 个月定谳的前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则因刑度不高,未遭台湾“最高法院”通报台“高检署”。(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陈水扁案相关侦审大事记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台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公务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陈水扁也是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的案例。
12月12日,特侦组侦结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洗钱等陈水扁家4大弊案,依贪污、洗浅等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台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将陈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陈水扁家4大案一审宣判,台北地院判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12月24日,特侦组侦结二次金改案,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陈水扁家子女陈致中、黄睿靓、陈幸妤,以及部分企业高层,均遭起诉洗钱罪。
2010年6月11日,陈水扁家4大案二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11月5日,金改案一审,台北地院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及陈水扁家子女、相关企业高层等全部被告无罪。
11月11日,陈水扁家4大案,台湾“最高法院”自为判决,在龙潭案及陈敏薰人事案,分判陈水扁、吴淑珍11年、8年,未来由台湾“高院”定合并执行刑期;公务机要费及南港展览馆等案,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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