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荔多名小学生“没考90分”被老师抽耳光。此事经媒体曝光之后,在当地校内外引起不小波涛,有的个别家长纷纷指责学院领导,不忍看到自己的孩子在校园被粗暴对待,因为这是违反党中央、团中央保护未成年人明确规定,败坏校风校规极其最恶劣的严重事件。
经调查,这个班一共有学生82人,十几名学生因语文成绩未达90分被体罚。涉事老师赵某体罚十几名学生属实,原因不是语文成绩未达到90分,而是学生在反复强调过的知识点上犯错。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作为一名育人老师,如此恶作剧,这是比较典型的有违师德的恶劣行为。而且体罚学生的达到这个班学生比例五分之一,可见其恶劣至极。虽然校方回应称,已对涉事老师作出处理。但不能就此罢休,因为在学生脆弱的心理已经造成伤害。
一、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
二、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名誉也造成了损害,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我们不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存在和蔓延。
三、受害者可以根据伤害程度,要求实施体罚的“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学校、教育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行,则去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媒体公开。
一般来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明显身心伤害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得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按照《保护法》规定,对教师打骂学生,体罚学生的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才对。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体罚学生,不是个人行为,是与学校有关的,如果对学生造成损害赔偿,也应当由学校承担。
在校小学生,都是祖国的未来,都是祖国的花朵,这些小学生都在生长时期,我们有责任保护她的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早日成才,为祖国改革开放,实现中国梦贡献他们的才华,为民族复兴作出他们的贡献。因而说,我们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应当成为他们的保护神,决不能容忍教师这样对待祖国的未来。
当前有一股倾向,那就是有的教师在心理作怪,为了追求高学分,往往他们的期望值达不到时,就原形毕露,将社会压力直接转嫁给孩子,转嫁到学分上。为了发泄他们的不满,就对学生横加指责,甚至棍棒相加,作为育人的教师,你们的师德跑到哪里去了?
老师打学生耳光走到那里都讲不通,作为教师,要为人师表,不应用这种方法来教训孩子。我们希望每个教师都要从保护未来人的愿望出发,用自己的双手来浇灌祖国的花朵,用自己勤奋的美好的奉献,为祖国培养一代又一代新人,让他们早日成材,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做出自己最好的奉献。(中国台湾网网友:赵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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