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二审”岂为个人开小灶

时间:2013-07-10 11:12   来源:中国台湾网

  近日,几十名残疾下岗工人联名举报,温州发生的一起法院“一事二审”案件,是导致他们下岗的缘由。2009年9月,瑞安鸿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和温州一家私人担保公司的人到瑞安市华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宝公司”),要求华宝公司为鸿锐集团向担保公司的2300万元借款担保。当时出于对鸿锐集团的信任便签了章。后来王某因债务缠身而出逃境外。2012年5月,担保公司因未收回借款将王某告上温州鹿城法院,并将华宝公司列为被告之一。而中院终审裁定后不久,担保公司把华宝公司作为单独被告,以同样事由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顾“一事不二审”的原则,查封和冻结了华宝公司财产。(7月9日 新华网)

  首先,人们不得不质疑,是公法还是私法?是不是在为某些人开小灶?人民法院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本案中形同虚设。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各级法院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尤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各级法院更要审理好。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不难理解,几十名残疾下岗工人联名举报的温州法院“一事二审”案件是导致他们下岗的缘由。

  日前,温州中级法院院长徐建新在谈到“金融审判”表示:在当前担保风险链快速传导放大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担保涉诉企业多用调解、和解手段。徐建新指出,担保链的风险不能单纯依赖司法程序去化解,更需要司法程序外去化解。校正一个法律关键问题,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一定要慎用再慎用。

  然而,在本案中,大家却看不见 “法律慎用”原则,鹿城法院罔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二审驳回的事实,再次受理此案,并迅速冻结华宝公司的资产,导致华宝公司直接陷入经营困境。一家为残疾人福利的民营企业,就因为一个“财产保全”遭受到了灭顶之灾。

  正如本案中的华宝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样受了王某的骗,也是受害者之一。作为“担保人”的华宝公司在第二审中何以轻易成了单独被告?法院在裁判过程只要读懂“慎用”,如果考虑到一个好端端民营福利企业的利益和生存,则不会轻易做出无期徒刑的裁定,甚至把一个企业逼至破产倒闭的困境,导致无数人下岗和失业。

  就律师的话来说,按照“一事不二审”的司法原则,法院不应该再受理原告以同一事由提起的诉讼;且在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结案、民事责任还不清楚情况下,就查封冻结企业财产,导致企业无法经营和企业职工失业,既违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尽管如此,华宝公司职工代表依然坚信,浙江省、温州市各级人民法院会以公正立公信,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这是多么朴素的愿望,却在不断地校正我们的公正与正义。

  值得提醒的是,当司法人员在面对一个拥有几百名员工和几十名残疾人的民营福利企业时,而且在案情还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律天平”一旦倾斜,其中一方或许暂时得利,却把另一方逼上了绝境,如此有失公正、有显公平、有损正义的“裁判”,即便不遭到人民的淘汰,最终必然自己把自己给淘汰。(中国台湾网网友 熊传东)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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