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前日宣布,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的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不同罪名被提起公诉。(《东南快报》6月26日)
以往的公共安全事件,官员只承担行政处分的责任,似乎已成惯例,而今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的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不同罪名被提起公诉,很有打破“护短”的旧习惯的味道。这不仅是告慰逝者所需,也不仅是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所需,更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必要之举。若将行政处分取代法律惩戒,就有玩弄特权消解刑法之嫌。
针对在食品监管等公共安全领域负有责任的官员,舆论呼吁司法惩戒已久,其价值无需赘言。需要看到的现实问题是,司法惩戒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区别。这两套系统一直都是互相联系的,一般而言,达不到起刑点的过错行为,由纪检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分;达到起刑点的只先停职,然后移交司法机关,最后根据审判情况作出行政处分。但也有例外,比如纪检内部为了“护短”,大事化小地给达到起刑点的官员予以行政处分,结果被司法机关以铁定的事实提起公诉,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惩罚性审判,那么,纪检部门就要依照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对此前的行政处分重新审视,如果处分过轻必须加重处罚。还有一种情况,司法机关在审案时,拔出萝卜带出泥地发现新证据,能够证明此前被纪检部门行政处分的同伙官员已达到起刑点,那么纪检部门此前的不适当决定也要得到纠正。
从这些事实中可以推导出,行政处分在公正性和对事件真相的认定上,都与司法惩戒有一定距离,往往是后者纠正前者。如果不正视行政处分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随着司法惩戒的增多,行政处分遭受司法纠偏的几率也就越多。无疑,这是司法打纪检部门的耳光,纪检部门行政处分的权威性也就遭到挑战,就会导致纪检部门与司法部门发生矛盾,纪检部门动用权力干预司法以维护行政处分的权威就会成为可能之事。唯有消除行政处分机制本身的缺陷,尽可能地让行政处分与事实真相相吻合,纪检与司法部门才能心无芥蒂地合作。
司法审判在制度上的设计,是平等地对待公诉方和被告方,让双方充分博弈,这就避免了偏听则暗的错误。但行政处分,往往都是调查方直接给被调查方认定事实,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来定夺真相。当然,从效率的角度而言,行政处分过程设置第三方机制会过于繁琐,但可以优化办案程序,予以被调查者充分申辩的机会。另外,行政处分会出现“护短”的不公现象,源于闭门办案所致,这就需要向司法部门学习公开审理的模式了。(中国台湾网网友: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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