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自杀惨案呼唤监护制度

时间:2012-07-13 14:06   来源:中国台湾网

  昨天,一条“冷血父母长期施暴,青岛13岁少女留遗书跳楼自尽”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关注。该帖称,青岛私立智荣中学13岁女学生因为难以忍受长期家暴,跳楼自杀。(7月11日《山东商报》报道)

  据了解,帖子中提到的女孩叫孙正雯,因为不堪忍受父母的长期虐待,她从七楼纵身跃下。

  对于自己遭遇过的一切,孙正雯再也无法讲述,但她的遗书,却可以为我们还原一部分可怕经历:……从小到大,我挨打的次数和力度,加起来可以打死一个俱乐部的肌肉男了……还记得前几个晚上,也就是家长会那天,你们对我一顿谩骂之后,爸爸你发疯似的把我往墙上抡,那时我就明白,原来你们希望我死!我想躺下休息一会儿,可妈妈你发疯似的踹我的头……从这些零零碎碎的文字中,我们可看到孙正雯所遭受的非人折磨。事实上,正是父母日复一日的家庭暴力,最终将孙正雯逼上了绝路。

  从孙正雯的遗书中可以看出,在她苦难的生命历程中,唯一的亮点来自她的老师——“上了中学后,我的老师看不下去这一切了,她打电话警告了你们”。但老师的援助,并未能将孙正雯从苦海中拯救出来;父母的暴力,并未因老师的警告而终止。对此,我们想要知道,面对孙正雯一再遭受的家庭暴力,她的老师报警了吗?如果报警,警方介入了吗?

  不过,即使警方介入,也无法彻底改变事件的走向。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父母打孩子根本就是家务事,外人不该过问;即使警方介入,也只是将父母教育一番,让他们善待孙正雯。很显然,这种做法,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孙正雯的命运;毕竟,对于习惯于毒打女儿的父母来说,他们不会因警察的几句训诫就改过自新。

  反思孙正雯自杀一事,我们就会发现,真正能够拯救孙正雯的,还是国家监护制度;即剥夺孙正雯父母的监护权,改由国家监护。但问题在于,在此方面,我国的相关规定根本就形同虚设。虽说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在剥夺孙正雯父母的监护权后,孙正雯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监护职责,但这样的规定,根本缺乏操作性,因此也就不起实际作用。看得出,孙正雯的不幸结局,正是国家监护制度缺失的必然结果。

  而在笔者看来,要想让国家监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首先就要明确国家监护的执行单位,这个执行单位,最好是公安局或民政局等政府机构。当然了,政府机构本身无法教育、养育孩子,要想让被监护的孩子健康成长,监护单位可以为孩子寻觅爱心家庭,将孩子寄养于爱心家庭中,并对爱心家庭进行定期走访与监督。

  可想而知,若是有了完善的国这监护制度,在遭受父母的家庭暴力之后,孙正雯就可以向警方求救,而在证实孙正雯父母的暴力行为之后,警方就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将孙正雯交给别的家庭。如此一来,孙正雯就能从苦海中逃脱出来,重新走好自己的希望之路。

  如今,孙正雯已经去了另一个世界,再多的痛惜与悼念也无法挽回她年轻的生命,唯愿有关部门面对少女自杀的惨案,能够尽快制定并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用制度来拯救所有被虐待的孩子。(中国台湾网网友 古广进)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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