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侦组无缘“金援弊案” 检查机关信用跌停

时间:2008-05-09 14:36   来源:中国台湾网

  

  陈聪明的背后,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台湾“金援弊案”中,“外交部”经手十亿元所谓“秘密外交”经费不知去向,匪夷所思,超乎想象。自案发以来涉案当事人公开自清的种种情节,漏洞百出,谁都不信原因出在邱义仁“愚笨”或黄志芳“天真”,谁都怀疑背后必有隐情。以邱义仁尚未辞职,即已遭到限制出境;海巡署破天荒地将“行政院副院长”画影图形,通令所属,严防偷渡,此事何等严重,童顽可知。检方虽已出击,但陈聪明“检察总长”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作业部署及相关行动,委实令人不敢恭维。 

  台湾《中国时报》社论指出,谁都可以看得到、谁也都充满狐疑,检方行事误失之处,似乎不堪细数。其中办案动作迟缓已经有目共睹!且不谈本案早在二○○六年即已发生;上周内情公开,轰动社会,检方先只锁定吴思材为对象,本周才对邱、黄、柯等高层人士采取行动。如果说是为了周密部署,那也应该,但是八路重兵雷霆搜索,扣押之文件资料似乎有限,只能给个邱“副院长”办公室“一尘不染”的评语。相较于邱义仁事前的老神在在,外界怀疑是否办案不力,不为无因。搜索黄志芳宅第,黄志芳不肯开门近一小时;媒体跟着检察官在门外静候以示尊重,谦逊的办案态度似也迥异一般。初始检方未办大鱼、先拿吴思材试刀时,第一次声押竟因证据不足而遭法院驳回,险让吴思材出境溜走。而全台注目的焦点恰是,对于这样一件上达天听的超级大案,检方执法究竟有无政治考虑,先决定政治停损点,以致大失常态? 

  其实,就在本案发生的那一年,二○○六年“法院组织法”修正,将“检察总长”改由“总统”提名、“立院”同意后任命,任期三年,并于最高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涉及“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之贪渎案件;以及“特殊重大”的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而经“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其目的,原是要设立一种可以超越于政治之外,不畏权势,侦办涉及高层官员之重大刑案的办案队伍;而现任“检察总长”陈聪明,正是首位试金石。 

  然而,民众及法律殷切期盼他不畏权势的“检察总长”,及其领导的特侦组,成军以来,有无丰功伟绩?在波及全台的“首长特别费”案中,检察体系迄今拿不出统一的“法令见解”,起诉不起诉的标准不一,离离落落,办案的特征则是滥权、草率,无以服人,也难以定罪,众多天王政治巨星涉案,唯一判决有罪确定的竟是足令法官夜不安枕、社会同感哀怜的小吏余文。昔日监察院若是只拍蚊蝇,不打狮虎,就被谑称为“蚊子院”。现在监察委员悬缺数年,行政高层违法乱纪嚣张妄为,无以复加。特侦组呢?好像连蚊子都打不干净利落。 

  社论质疑,“金援弊案”涉案层级史无前例之高,难道不是该由特侦组办理的案件?陈聪明“检察总长”竟然指定交由台北地检署而非特侦组办理,是何道理?是因为法院组织法规定“总统”涉案由特侦组办理,陈不想表示“总统”涉案吗?是因为法律规定高层“贪渎”案件由特侦组办理,陈不想表示本案是“贪渎”案件吗?是因为本案不算特殊重大案件,所以陈就不指定交由特侦组办理吗?还是因为特侦组检察官依法不受任何审级层次的约束,外界质疑本案有适用“外患罪”的可能,“外患罪”依法由高等法院管辖,不在地检署权限范围,不由特侦组办案即可确保本案不能朝“外患罪”方向办理吗? 

  “法院组织法”特设特侦组,期使办理政治大案无所畏惧,原来,“检察总长”只手即可让特侦组投闲置散,“法院组织法”规定作用落空,检察机关的勇气信用跌至谷底! 

  本案发生后,涉案者有人一派轻松,不以为意;有人说话避重就轻,规避责任;有人深谙防身之道,噤声无言,实质上行使“刑事缄默权利”。似乎都是好整以暇,有备无患。反而是责在摘奸发伏的检方,有无画地自限,步履踉跄,色厉内荏,让人看破手脚?

  社论最后说,特侦组成立以来效益不彰,连“金援弊案”也派不上用场,人们不禁要问:“立法院”是否该立刻“修法”废了它吧?也免得放在那里只是摆设,反而引人误解“检察总长”面对高层犯罪案件精心调度的背后,具有政治考虑,坏了检察一体的招牌!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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