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岂容曲解 扁珍都将入监

时间:2010-11-12 10: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五都选举前夕,扁家弊案接连判决,除“二次金改”案一审无罪,引爆社会哗然,昨日台湾“最高法院”就龙潭购地弊案、陈敏熏人事案三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都分别被判刑11年及8年之刑期,陈水扁夫妇都将发监执行。台湾《中国时报》12日社论指出,扰嚷台湾社会二年多的扁家弊案,终于有了第一波的结果,这同时也预告,台湾将出现第一位坐牢的前“总统”! 

  

  全文摘编如下:

  最高法院的三审判决,认定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有罪理由简单明了,根据“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只须收受金钱或财物,与其职务有相当之对价关系,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馈赠等各种名义之变相给付在内。至于是否有对价关系,则要从职务行为的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贿赂之种类、价额、赠与的时间等客观情形加以审酌,“不可仅以交付的财物名义为佣金或馈赠,就认为与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所以“职务上之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之行为而言,只要该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连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者,即属相当。” 

  看到“高院”的判决书,“二次金改”一审法官周占春能不汗颜吗?周占春跳跃法规,直接从“宪法”明定的“总统职权”,罔顾陈水扁夫妇收受贿赂的事实,甚至为扁开脱,指扁介入金改虽是僭越了“总统”职权,但介入不是“宪法”所定“总统”的职权,所以就无所谓违背职务的行为,即然如此,就不是犯罪行为,既非犯罪行为,连洗钱罪都不能成立。 

  法官也是选民,必然会有其对政治人物或政党的好恶,但是,做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门员,法官独立判案的专业更重要。周占春的判决,让民进党人都无法苟同,前“立委”林浊水毫不避讳,直言周的判决见解有误,林浊水同样从“宪法”指正周占春的谬误,“修宪”后,“总统”对“行政院长”的“提名权”已变成“任命权”,甚至任命之后还有“免职权”,当然不是虚位“总统”。尤其是,“总统”还可以召开“国安会”,决定台湾全安大政方针,经济、财政都可能是“大政方针”之一,岂可谓“总统”无权! 

  “高院”对龙潭案与陈敏熏人事案的判决定谳,已经为“二次金改”上诉二审提供最佳的法律后盾,这个案子不仅是针对陈水扁夫妇而来,最重要的,台湾史无判例“总统”贪污案,必须确立一个严格不容退让的标准:“总统”,有再大的权,就是不能贪污。这么简单的道理,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见解能改变的。 

  “高院”对扁家弊案中的两案三审定谳后,扁、珍即将入监服刑,陈水扁曾提出他要入监也要到高雄,吴淑珍的情况比较特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现罹疾病恐因执行不能保其性命者,得将受刑人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处所。过去也曾有重症者在家服刑的前例,吴淑珍不良于行是否谓之“重症”,容或有不同看法,但不论如何,前“第一夫人”的身体状况绝对是执行时,必须考虑的重点。 

  陈水扁曾是主政八年的台湾地区领导人,这场漫长的诉讼,现在也才只是后续一连串弊案终审判决的起步,不论我们喜欢与否,扁案未来都将会持续牵动台湾政局与人心好一阵子!

 

浏览精彩评论 进入评论频道

编辑:高斯斯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