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已不再是刑事被告,而是三审定谳的贪污罪犯。台湾《联合报》发表“黑白集”指出,这是台湾“宪政”史上的大事,我们对“总统”成为贪污罪犯深感遗憾,但也认为,台湾司法能审判贪污的“总统”而终告定谳,这是台湾“宪政”上的重大标志。本案体现了“总统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在政治上足为乱臣贼子戒,在司法上更犹如打通了任督二脉的里程碑。
台湾“最高法院”将五案分割处理,龙潭案、陈敏熏案定谳,“公务机要费案”、南港展馆案及海外洗钱案发回更审,这是明智之举,此亦该报社论在进入三审时所表达的期待。部分案件先定谳,不致使正义迟到,这是应然之理;而既已定谳,陈水扁将发监执行,即无为是否保释而争执的余地,可免去无谓的政治风波,使社会早日跳脱扁案的梦魇,实属幸事。
对龙潭购地案,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所谓职务上之行为……祇要该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者,即属相当。”对于陈敏熏案,三审认定,扁珍系属“公职人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若与周占春所称“非属‘宪法’列举之‘总统’职权”,“只是逾越了‘总统’职权”相对照,高下正误,判若云泥。
黑白集指出,陈水扁以“台湾之子”崛起,不知矜惜自爱,失德乱政;先是受人民制裁于投票箱前,使民进党失去了政权;如今再被法院定谳为贪污罪犯。这是陈水扁与民进党的悲剧,却是台湾“民主宪政”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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