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钱案日前宣判陈水扁夫妇、金控业者等二十一名被告全部获判无罪。此结果一出立即引起外界强烈不满。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8日刊载社评文章指出,明知陈水扁确有逾越“总统法定职权”的作为,但其结论居然是这些作为“非属法定职权”,所以不构成犯罪,这种理由如果成立,今后官员只要在法定职权之外,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收贿;所有的官夫人更可以明目张胆的要钱,因为她们既非公职人员,又没有法定职权,当然收贿无罪。
全文摘编如下: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钱案日前宣判,台北地院认定,金控合并并非法规列举的“总统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六亿多现款(新台币,下同),也与“总统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因此,陈水扁夫妇、金控业者等二十一名被告全部获判无罪。消息传出,外界竞相抨击,就连民进党也不敢声援。
归纳地院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不外:
第一、金控合并事项,并非法规列举“总统职权”,陈水扁被控犯行,既非“总统法定职权”,就不构成职务上收贿罪;
第二、“人事权”不等于“政策决策权”,不能凭“总统”有大政方针权力,就认定“总统”可以指挥所有“行政机关”或取代“行政院”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陈水扁在国泰并世华案及元大并复华案,纵使确有施压、索贿,但无法证明对价关系,只是逾越法定职权,并不构成犯罪;
第四、无法证明扁家在国泰世华的钱是犯罪所得。
法官如此判决,完全悖离法理与政治现实。首先,本案重点不在于“总统职权”范围究竟多大?而在于“总统”的作为,是否逾越“总统职权”?触犯法规?陈水扁的作为,就算不是“对于职务上的行为”收贿,但依本案的犯罪事实、型态及证据,显然不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借势借端勒索财物罪”,就是同法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务罪”,怎么可以说,只要不是法规列举的“总统职权”,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这样的逻辑能够成立,以后“总统”干涉司法、勒索财物,只要不是属于防务、“外交”及两岸,难道都不犯法吗?
其次,陈水扁有没有决策权或是有没有对价关系?要看事实判断而不是从理论推定。陈水扁向国泰金收取四亿元,既是事实,他数度要求“财政部长”支持国泰也是事实,结果国泰确实击退原先呼声较高的富邦金控;扁珍向元大金索贿两亿元后,逼退元大的对手开发金,使元大以小吃大,合并复华金也是事实;国泰金合并前市值2169亿元,合并后市值3092亿元;元大金合并前市值501亿元,合并后市值1309亿元,试问,这些算不算对价关系?金融合并纵非“总统职权”,但陈水扁确实运用其影响力,干预“行政院”的政务,不只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更严重败坏官箴,这些事实,铁证如山,怎么能以无法证明对价关系就一笔带过?难道非要六亿现钞上明白标示“国泰并世华专用”或“元大并复华专用”才能认定吗?试问索贿收贿,还会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吗?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明知“总统享有的政治资源无人能及,只要他有干涉意愿,事不关大小轻重,无论合法违法,一旦总统决意出手,实际上都会对该事处理过程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明知陈水扁确有逾越“总统法定职权”的作为,但其结论居然是这些作为“非属法定职权”,所以不构成犯罪,这种理由如果成立,今后官员只要在法定职权之外,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收贿;所有的官夫人更可以明目张胆的要钱,因为她们既非公务员,又没有法定职权,当然收贿无罪。
总之,我们认为,法官衡刑用法,绝对不能拘泥于法条形式文义,而是要合乎法律义理,否则就可能造成“宪政”的灾难,更将使社会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今后所有的贪官污吏,就都可以钻取法律漏洞,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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