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赞成或反对岛内教育部门的“师生恋禁令”,台湾《联合报》1日刊载评论从爱与性的关系以及恋爱自由两个方面,再次做出深度探讨。
评论摘编如下:
台湾华梵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吕健吉指出,昨日在学校上“爱情哲学”的课程时,特别以“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师生恋”议题让同学讨论,但同学赞成或反对的理由,似乎都说不出个所以然。
因此,个人觉得教育部门或有意订定规范的大专院校,应该要更明确定义何谓“师生恋”,要不然可能会衍生更多问题。
首先应澄清的是,所谓师生恋指的只是单纯的男女之间的恋情,还是要加上性接触或性关系?如果只是用含混的亲密关系,可能会有所不清。
性关系与性接触是可以具体描绘的某种身体接触关系。但是亲密关系是法律用词吗?是指性接触、身体接触或是心灵的亲密关系也算呢?
如果依照的“教师自律公约”,教师和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爱恋关系。此一规范所言的意义是不该发展情感、爱恋关系?还是不该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爱恋关系呢?若是后者,则任何一对恋人只要是违反伦理者,原本就是错误的行为,何以要特别强调师生关系呢?
媒体的报道和民意代表的质询及一般人的观感,把上述状况皆以“师生恋”来泛称,将会让师生关系紧张;更不可以用师生关系“不对等”来做为反对师生恋的理由。我也不清楚,若爱是某种的互补,则何来对等呢?
同时,爱情也无法强迫或利诱,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够以此来要求不当的性关系,但这已有其它的法律来规范,并且这也非真爱,则何必由此角度来做为反对师生恋的诠释呢?
总之,爱情不等于性关系,不合乎伦理就是不对之事,无论是否为爱情;爱情也没有身份之别,因而师生恋,只要是合法、合乎其它关系的爱情伦理,就不要因其身份的关系就反对两人的真爱关系!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是禁止民众谈恋爱的,所以不涉及性关系及违反道德伦理的师生恋,何罪之有?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