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禁止“师生恋”引发热议。台湾《联合报》1日发表评论指出,相关规定是否侵入“自由权”的保障范畴,亦即“恋爱自由”与“教师伦理”如何兼顾?两者的核心价值如何均衡,值得探讨。
评论摘编如下:
教师职责自古定义传道授业解惑,其行为规范近乎贤哲,“教师—不得”、“应该避免”、“不应发展”,实应以“专业伦理”为前提,非属专业伦理的范筹,不应加以扩充,否则就属侵入“自由权”。所以岛内教师会将之定义“与其学校学生”、“违反专业伦理”、“属于教师自律的公约”应属相当恰当之规范。
然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各校修订教师聘约,师生恋可能停聘或解聘处分;应该注意的是“教师聘约目前存在与学校并非实质的对等关系”、“教师专业伦理范围各校定义不一或过于扩大”及“聘约已是他律而非自律公约”等问题,影响所及,或将真正的师生感情,逼入地下化而已。
其次,是否应将所有师生恋一律禁止,其实教育部门及岛内教师会“以违背专业伦理”为界线,反而是非常好的解套,因为模糊正可个案审理。也就是说,何谓正常与非正常的师生恋,理论上包含以下观念及其问题:
(一)彼此都未婚,但假使彼此都有外界知悉的情人,算不算非正常?(二)如都未婚,学生未成年,依法应得到学生父母的同意,但是即使父母同意,假使学校及同侪学生不能接受,这样算不算非正常?(三)上述都属正常,但是一旦分手或有所争执遭到控诉时,算不算非正常?
恋爱的自由权,不仅仅是恋爱的开始,也包含恋爱的结束,但是一旦公权力介入,终将感情的世界严格区分,这也是为什么主张刑法“通奸罪”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是不应用刑责过于介入民众的感情世界。
我们可以理解教育部未雨绸缪的作法,但也应该正视“宪法”保障“自由权”的核心价质,以及现实社会中无法解决的个案问题。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