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今日针对岛内师生恋问题发表评论。评论指出,师生恋,鼓励是不宜鼓励,但若说禁,恐怕也禁绝不了。师生恋和师生间的性骚扰并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适宜公权力的手伸进来,这个分际该弄清楚。
评论摘编如下:
师生恋,鼓励是不宜鼓励,但若说禁,恐怕也禁绝不了。有些界限或分际,应该要弄清楚一下。
从法律条文来说,第一条是成年与否的界限。岛内除了“刑法”,现在还有“儿少福利法”及“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当老师的和当学生的,同样应明白自己的权利和行为后果。第二条则为是否运用职权胁迫的界限。一名高职老师以宗教治疗为由,性侵了至少9名女学生,结果被判20余年重刑,并成立了第一宗老师性侵而学校赔偿的例子,连校长也遭岛内监察部门纠举。这些界限不可跨过,无庸赘言。
但谈的如果是师生“恋”,又也许不全是硬邦邦的法律所能规范的。师生恋,可能是佳话也可能是悲剧,可能很浪漫也可能是痛苦。写在琼瑶的“窗外”里或许是动人的故事,发生在真实杏坛则可能闹成难以承受的丑闻。
但话说回来,哪一种恋爱不是又浪漫又痛苦?哪一种恋爱,不都可能结局在佳话,也可能结局在悲剧吗?世俗看来门当户对、才子佳人之恋,未必幸福以终。当代的姐弟恋、异国恋、同性恋、麻雀想要变凤凰之恋……以过去某种标准看来的不伦之恋,现在则各有自认理直气壮的依据。这样说起来,明文规定、强力拆散、或父母泪眼恳求的禁恋,就算不是多此一举,也多半徒劳无功。
回到法治的现代社会里,以主管单位教育部门的高度和规格,发文强调遵守法律规范是应该的;但白纸黑字要求聘约载记禁止恋爱事项,实在有点“前现代”。师生恋和师生间的性骚扰并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适宜公权力的手伸进来,这个分际该弄清楚。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