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汪巍3日在香港《文汇报》刊文表示,日本以《开罗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作出质疑,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等都属于广义的条约,有其法律效力。
全文内容如下:
在《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来临之际,日本以《开罗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作出质疑,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等都属于广义的条约,有其法律效力。
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走向胜利之际,中、美、英三国在埃及首都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确立了对战后日本的处理。1945年7月26日,三国首脑又共同发表《波茨坦公告》,再次明确宣告《开罗宣言》所规定的条款必须实施。
其中,《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等应归还中国,其中当然也包括日本利用甲午中日战争之机窃取的钓鱼岛。在国际社会,《开罗宣言》早已成为战后处理日本相关问题、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国际法准则。
然而,战后的日本一直存在否定历史、否定《开罗宣言》精神的思想。近年来,其国内右翼势力更是动作频频,不断公开挑战《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安倍晋三政府上台以来,也公然纵容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抬头,不仅继续否定历史,还试图通过修宪等方式竭力摆脱《开罗宣言》的束缚,突破战后国际秩序。
因此,《开罗宣言》在日本各界遭受刻意冷落,甚至狡辩《开罗宣言》无非就是三个国家领导人的一个宣言,不能等同于国际法。还有日本右翼学者一再声称,日本并未在《开罗宣言》上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些立场从根本上都站不住脚,因为在国际法当中,宣言或者以公报形式公布出来的宣言都被视为国际条约。此外,《开罗宣言》已经经过《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的确认,所以它确实有国际法效力,对日本也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拼命质疑《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意义,日本还试图利用《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来抵消和淡化《开罗宣言》及其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义,以此作为其对钓鱼岛主权的解释。
《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特殊背景下,美国等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把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重大贡献和牺牲的中国等国排除在外;且《旧金山和约》多处内容不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旧金山和约》签署过程中,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没能派代表与会。《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大背景下,在没有中国这个重要的战胜国参与下与日本所签订的。1950年,周恩来总理就发表声明,称《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此后中国政府多次对此严正声明,表示《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
《旧金山和约》中提到,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领有权、行政权等一切权利。将北纬29度线以南的岛屿(包括钓鱼岛)由联合国托管,唯一托管国为美国。北纬29度以南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日本就把它单方面想获取的利益不断往《旧金山和约》这个“筐”里装,其据此的解释就缺乏公正性。除此之外,1971年美日达成《归还冲绳协议》,将冲绳和琉球归还日本,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遭到中国大陆及台湾强烈反对和抗议。美日的这一行为造成了迄今仍然冲击中日关系、影响地区稳定的钓鱼岛问题。(汪巍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高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