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华日报》今日发表社论指出,陈幸妤抛开重病在身的母亲,丢下尚在稚年的儿子,执意要去美国,不然还会有诸多“非理性”的激烈行为。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个时候去美国?为什么一面高喊法律没有“人情”,另一面却抛病母、丢幼子?陈幸妤真不应在此时出国!
社论摘录如下,
陈幸妤声请解除限制出境,被台北地检署驳回;在此之前,她向父亲陈水扁哭诉,陈水扁写了“119求救信”,请马英九“以总统高度”给予协助,并表示:如果陈幸妤不能去美国,她可能会:发疯、自杀、携三子一起自杀。
陈幸妤在声请解除禁令书,则提出四大保证:将护照交给外馆、定期向外馆报到、同意保释金加重、不带儿子同行。
社会对这件事有两面向的看法,即司法角度和人情角度。于司法,陈幸妤若所涉犯者为“伪证罪”,限制出境处分是否过当,应是可以讨论的。但陈水扁写信给马“总统”,“绿委”集体赴台法务主管部们向负责人王清峰提出要求,都是不可能获致结果的坏示范。
绿营认为陈水扁受“司法迫害”、“政治迫害”,背后“黑手”就是马“总统”,指控马“总统”以政治力操弄司法。如今陈水扁却要求马“总统”去干预审判中的案子,岂不是自打嘴巴?“绿委”的行为和陈水扁如出一辙,难怪王清峰会说:“你们不是反对政治力介入司法吗?不是反对干预个案吗?”说明陈水扁等人对司法的态度,反对或要求行政干预司法,只看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反手为云,覆手为雨,赤裸裸地展现于人民眼前。
再从人情角度看,陈幸妤父母兄嫂丈夫公婆都涉入重案,其母吴淑珍又长期患病,加上她的3个儿子正值3岁到6岁稚龄,无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都应该陪伴他们、照顾他们、养育他们,为何非要此时出国不可?尤其是出国意志坚定,竟至以命相搏。
如说陈幸妤出国只是为了学业,就更使人难以理解。留学在台湾十分平常,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延误行程也常有所闻,如学费筹措不足、家中出现状况等,一般的做法是向学校申请延后入学,如被驳回只好以后再说。
陈幸妤则不然,非要在7月赴美入学不可。她在台湾有牙医师工作,且收入不菲,她曾表示赴美留学有助于专业提升,这个理由几乎适用于所有留学生,唯一不同的是,她为了这个目的,可以放弃工作,可以离开稚子,而且一去两年,留学生有此勇敢作为的,恐怕并不多。
陈幸妤向AIT(美在台协会)三度申请赴美签证,都未获准,AIT为何一而再、再而三拒绝?至今讳莫如深。如只因为她在台湾“有案”,但“伪证罪”不是轻罪吗?美国为何如此重视?从陈幸妤申请签证不成,还要另辟蹊径看来,这背后是否还有未说的故事?不免令人遐想。
总之,陈幸妤以学业为理由,非在7月初去美国不可,为达此目的,一位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和最大在野党,甘冒干预司法大不韪,齐声要求司法为她让步;而陈幸妤本人,置家人于不顾,去不成“会发疯、自杀、携子自杀”,理由这么薄弱,行动这么激烈,多少人看懂其中道理?
陈幸妤限制出境后,在政客鼓动下,将她说成“很可怜”。如果不能出境可列为“可怜”,包括支持她的人在内,许多人因种种限制而不能去海外,不就是比她更可怜吗?“事不寻常,必有古怪”,陈幸妤为了完成学业,做出许多不寻常的事;相对的,凡认为“必有古怪”者,反倒是寻常之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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