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今日发表评论文章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陈水扁是前任“总统”、陈幸妤是“总统千金”就能享有特别待遇。
文章摘录如下,
最近两个案子引起台湾内部广泛的讨论,一是前“总统”陈水扁是否羁押过久的问题,另一则是陈幸妤所犯伪证的微罪而遭限制出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问题。在野党更质疑,陈水扁羁押过久,以及陈幸妤限制出境,是以司法手段来进行政治清算。有此质疑是建设在两个假设上,一是执政党在指导司法审判,二是司法单位全部甘于接受执政党的指导审判。可是事实真是如此吗?
威权时代司法机关的审判独立性的确令人质疑,可是台湾己经过政党轮替,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独立性,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政治干预司法的空间几已不存在。可是在野的民进党却仍然认为执政党会指示办案,司法单位会听命审判,岂不怪哉?在野党要求执政党不要政治干预司法,本身却每每有大动作来干预司法,又是发表声明,又是告洋状,彷佛台湾的司法仍处于戒严时代似的。
司法单位是否对嫌犯羁押过久,关乎司法单位根据审判的需求,与任何党执政无关。若在野党认为羁押时程不合理,可以推动法案来加以限定,而不是只针对陈水扁一个人。限制出境的案件亦复如此,不能够只针对陈幸妤一个人。古人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现代人讲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陈水扁是前任“总统”、陈幸妤是“总统千金”就能享有特别待遇。
法律固然不外乎人情,对于必须接受法律惩罚的人士,当然应该抱持悲悯之情,但法律若受到人情严重的影响而无法建立应有的尊严,试问有谁还要遵守法律呢?届时台湾的社会秩序也将因此而荡然无存。若有人真关心台湾的司法人权,应是基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来推动司法改革,而非只是针对少数个案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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