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教育部”把庄国荣这个烫手山芋丢回给政大。政大教评会的决议分成两段:前段指庄国荣“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所以不予续聘;后段则附加“不续聘不等于永不得任教职”等语。“教育部”将全案退回政大的理由是:尊重政大(前段的)“实体”决议,但因(后段的)“程序瑕疵”而予驳回。
台湾《联合报》刊文指出,“教育部”说,关于“不续聘不等于永不得任教职”的决议,未经系、院二级的程序,故应就最上级的教评会径自出此主张再作检视,因而将全案退回政大。“教育部”貌似尊重“程序正义”,实则是想玩弄“实质正义”。
政大附加“后段”一句话是画蛇添足;因为政大是在决定是否续聘庄国荣,至于庄国荣是否仍能任教,无论如何皆非政大所能预闻。而“教育部”欲借退件询问政大系、院二级是否同意附加之句,更是莫名其妙,难道“教育部”认为政大系、院真能决定庄国荣可否在他校任教?
文章认为,政大是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认定庄国荣“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而不予续聘;政大的权限仅止于此。至于政大在“后段”的附加文字,充其量只是善意之表示,根本非教评会之职权;然则,“教育部”竟然要政大系、院及教评会三级三审重新认定“后段”的“程序”效力,岂不摆明了要制造风潮,借此操弄“实质”正义?
“教师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指“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永不得任教职”之规定,那是庄国荣在寻求救济时所应争执的法律;此与政大无关。“教育部”根本是曲解“程序”,假借“程序正义”来玩弄校园民主自治,难道是要逼政大推翻对庄国荣“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的实质裁定?
文章最后说,政大只须将画蛇添足的“蛇足”剪掉,再将山芋丢回给“教育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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