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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长选举判“贿选” 为何不抓出幕后黑手

2008年06月16日 11: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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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联合报》黑白集15日刊文质疑,古锌酩判刑三年半,这算是什么“司法”正义?

  古锌酩是前年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事件”的主角,陈菊的青年团“查获”他在游览车上发钱后,即连夜召开“黄俊英贿选抓到了”记者会,被认为是陈菊以1114票险胜的主因。

  文章说,一审认定,古锌酩发的每人五百元是“工资”,无罪;如今二审则认定是“贿选”,因此判他三年半。问题是:倘若认定为贿选,岂能只叫古锌酩作替死鬼,应当将其幕后的指使者揪出来!

  古锌酩有杀人、烟毒前科,事发时在资源回收场当工人;但案发后,他供称,发放“走路工”的五万元是他“自掏腰包”,此外连两辆游览车的租金及几十人的便当钱也都是他自己出的,这些话有否可信度?

  文章指出,此事蹊跷甚多。黄俊英辅选动员的游览车均曾列册编号,唯独“古意”的两辆是“编制外”,且证实车上有不少绿营支持者;而陈菊的青年军偏偏就那么精准地上了古意的车“搜证”,而又那么恰巧地未被发觉。

  古锌酩原是绿营的选举轿夫;此案陪同他出面投案的两名律师,其中一人是谢长廷的表弟。谁为古意请的律师?谁为古意付的律师费?莫非古意为黄俊英“贿选”,竟由绿军方面请律师为古意辩护?

  文章表示,法官判古锌酩三年半,这不算很轻的刑罚。但难道法官真相信是古意自己花钱租车贿选吗?难道查不出其背后的主使者?又难道查不出谁为古意安排“律师团”?法官判古意三年半,但真相如何?正义何在?

  一审法官用“工资”躲过了对贿选法律责任的认定;二审既认定是贿选,又判古锌酩三年半,难道还能纵容背后的指使人?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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