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台湾“最高检察署”大张旗鼓推出“布雷专案”,号称布下三千多天罗地网查察贿选的隔日,高雄地方法院对去年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疑案做出一审判决,指五百元走路工并无选票的对价关系,而是给参与造势晚会者的“工资”,全案无罪!这个判决一出,连“法务部”都傻眼,连夜发出声明呼吁:不要以为走路工就一定不涉刑责。
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即使“公务机要费”、“特别费”等重大案件,外界责难、怀疑涌入之际,“法务部”都没有这么反应直接,仅仅被动说明和澄清疑虑。“法务部”对单一判决做出特别声明,确实是非常非常特殊的状况,也凸显这个判决确有可能对未来的查察贿选造成相当影响。
高雄走路工案的判决,确实改变过去一般人对贿选的“常识性定义”。尤其在这几年,朝野蓝绿竞相抓贿,“走路工”不但被认定应属贿选,甚至也成为攻击对手的选战方法。随便举例,前年底台北县长选举,民进党候选人罗文嘉阵营就被拍到支持者为他发放三百元走路工的录影带,这支录影带对罗的选举造成重大冲击,虽然很难讲因此让他落选,而最后板桥地院审理后亦确认为贿选,但以缓刑处分。
不只台北县长选举的例子,同样是去年高雄市长选举,候选人之一台联“立委”罗志明的竞选干部,也是发给参加造势晚会的民众三百元走路工,结果被判刑三年二个月,还剥夺公权三年。对比古锌酩和蔡能祥(编辑: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案涉案人)的无罪境遇,真不免让人怀疑,这三百元和五百元的造势晚会走路工,真的差这么多吗?
事实上,这几年选举,朝野阵营习惯性地以动员方式扩大造势,任何大型晚会,不要说万人晚会,即使数千人的场合,都难免有游览车载运民众,以为摇旗吶喊助势之用。这些游览车载来的民众,当然不可能都属选区内拥有投票权的选民;负责动员的党政干部,多数人心知肚明,要找这么多肯花数小时坐车、吃便当、喊“冻蒜”的民众,不给点“工资”是不可能的,只是给的方法要格外注意,千万不能给逮到小辫子,尤其不能在车上发放,让自己躲都无处躲。
社论指出,过去发放走路工判无罪的案例不是没有,认定无罪的理由和这次判决如出一辙,认为没有对价关系,而是“催票的工钱”。检审要入人于罪,当然要慎重,不能看到影就说有罪,对价关系确实应该是一个必须考量的标准。只是法官怎么认定有没有对价关系呢?选举是秘密投票,法官既不能要求拿到走路工的民众报告他到底投给谁,难道要一一比对民众户籍所在地,确认他们到底有没有投票权?还是只听信一面之词呢?
在这次个案上,法官认为,古锌酩虽在审理时承认,有民众在车上讲要投给一号,他也说“嗯嗯”,但因为一路上都有人在讲话,他无法确认自己的意思到底是什么。从相信法官、古锌酩与车上民众的说词推衍,这群在车上准备前往造势的民众,还不能确认到底自己是参加哪一位候选人的场子?才要确认一下,是不是要投给一号。
从辅选实务来说,助势民众既是桩脚号召动员,至少桩脚应该知道自己是支持谁?是谁的桩脚,但是,当造势晚会成为选战主流,自然会衍生出专门因应动员的“特殊行业”:可以随时接案的临时工。如果承审相关案件的法官,未来都接受这个社会现实,走路工是否贿选的认定势必愈来愈困难,而任何可能涉及贿选的行为,都可以借由举办造势晚会,顺带发放“助势工资”而免责,那布下三千地雷的检察官,还能如何查察贿选呢?他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先起诉再丢给法官吗?万一所有因涉入走路工又落选的候选人,全部以此为影响选举之变数,在选后提出选举诉讼,这选务争端岂不多得吓人?检察官若依此判决,造势晚会的走路工不起诉,那餐会要不要起诉?
社论总结,值此大选前夕,检察官宣示全面查贿的同时,高雄地方法院的判决确实像丢下一颗震撼弹,或许,就像天王“特别费”应该订定统一的标准和见解一般,有关查贿的标准,检审应该取得法律的齐一见解,如此才不致任由民众“常识性的判准”怀疑“司法”公信力,也可有效缓和检察官雷厉风行查贿可能引爆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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