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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署为上诉而上诉 踢皮球作风正凸显无能

2008年01月11日 11: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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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高等法院已经二审判决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社会各界也普遍肯定这次判决还给马英九的清白,高检署日前仍然决定上诉最高法院,希望最高法院能以终审机关的立场,对“特别费”做确认的法律见解。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刊登社评批评说,如此不仅形同检察体系自废武功,也反映检察高层毫无担当。 

  众所皆知,马英九的“特别费”案,从一开始就是民进党为了减轻“公务机要费”案的伤害,并借此丑化马英九所炮制的政治性案件。检方如果真有担当,早就应该不起诉,或是在北检与南检意见不一时,就应该由高检署做成统一见解,让侦查标准一致;退一万步想,至少在一审判决无罪时,就应该顺势而为,就此解决,以免继续虚耗人力资源,造成社会不安。 

  社评指出,然而,检方高层却在明知“再办下去没意思”,也几乎没有任何翻案的可能性时,仍然执意上诉,其理由是,高检署认为“行政院会议纪录没有证据能力”,因为那是相关机关向“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意见,而非公务过程中基于观察或发现而当场或即时制作的纪录文书。可是,“主计处”既是“特别费”的主管机关,“法务部”又是“行政院”谘询法律见解的承办机关,如果他们在“行政院”院会中对首长“特别费”所做的法律见解,还只是“传闻证据”而没有证据能力,试问,谁的见解才有证据能力? 

  再者,高检署列举“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于法无据且与行政机关函示不符”、“原判决强制行政习惯法效力”及“领据特别费是否属个人的判决矛盾”等三项理由,认为高院判决将首长“特别费”,依领据列报:或单据列报的核销方式区分为后者属公款,前者属实质补贴,得出被告在主观上、客观上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此论断的前提既有违背法令之处,以这个前提为基础的论述,也都属违背法令。 

  表面看来,似乎是法理之争,问题是“特别费”性质的认定如果真有争议,法令规定既不明确,依法利益应归被告,检方当初怎么会起诉?起诉一再被判无罪后,又为何还提上诉?更重要的是,高检署在上诉书中强调原判决如何违背法令,违背论理法则、互相矛盾,真若如此,为什么还要强调未来最高法院终局裁判的法律见解,检方就会尊重、还会做为将来各检察官侦办同类案件的统一见解。难道最高法院的法律见解做出,高院的判决就不违背法令了吗? 

  事实上,高检署本身就有统一见解的职权,检方内部意见分歧,“检察总长”就应该约集检察高层会商,做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准则,那有检方自已可以做,应该做,却不做,而要最高法院去做统一法律见解?又那里有检察官上诉,只是要最高法院为地院及高院背书的道理? 

  社评最后总结,显而易见,高检署不是为了解决“特别费”争议而上诉,而是为了本身的面子,为了上诉而上诉,这种做法不只是推卸责任,而且也突显检察高层毫无担当。平心而论,检察官职司摘奸发伏,当然应该有确切的法律见解,如此缠讼多日,明知本案不应上诉,上诉也没有实质意义,却仍要上诉,非要等到最高法院作成定谳判决,才能侦办和定出统一标准,无异使具有“司法官”身分的检察官如同自废武功。这样踢皮球的作风,除了证明检察一体毫无功能之外,更显示检察体系缺乏主体性。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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