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立委”选举一阶段、二阶段投票问题,表面上是法律问题,但背后牵涉的则是选举公正性的基本民主问题,台湾《中国时报》特稿文章建议,争议双方实应从“宪政”的高度,好好坐下来协商解决。
文章认为,就法论法,“中选会”可指挥县选举委员会办理“立委”选举及“公投”事项,但是“中选会”作出一阶段领投票决定,却不宜以单纯的选举事务看待。
第一、“中选会”强势通过一阶段领投票前,征询地方意见,多数地方都主张二阶段投票。
第二、“中选会”认为二阶段会有“妨害投票秘密罪”问题,但此次蓝绿皆提“公投”案,因此不会如二○○四年一样,领“公投”票者有暴露绿营支持者身分之嫌。
第三、就投票动线而言,“中选会”的“分桌领票、一次投票”,确实较易发生投错票的状况;相对的,二阶段投票,先领投“立委”票后,再领投“公投”票,投错票的可能性较低。
第四、民进党人士都不讳言,“一阶段领投票设计,有利公投过关,蓝营杯葛,就是怕党产公投过关”;但是,“公投法”既有半数公民出席投票的门坎限制,就是确保有够多的人民愿意改变法现状,以避免法律不稳定状况。这样的门坎限制并非台湾独具,英国等民主国家也有。
“公投”提出后,过或不过都是人民自由、民主的选择,既有门坎限制的存在,“中选会”设计就必须尊重这样的精神,而不是以投票动线来促成“公投”案通过。
文章进一步指出,最根本的问题是,“中选会”的独立性备受质疑,没错,五十多年来“中选会”都是黑机关。但是,二○○四年黄石城担任主委时代,他至少还尽可能折衷各方,但是现在的“中选会”,陈水扁总统却是如臂使指,“公投绑大选”在“中选会”尚未开会讨论前,陈“总统”就都已公开主张。在“中选会”认为不论一阶段或二阶段,都是有效票后,陈水扁一句不能“一岛两制”,“中选会”立刻态度改变。
文章最后表示,民主最关键的前提,就是选举的公平性,这是为何任何民主社会的选举委员会都必须是独立机关的原因,在台湾的“中选会”尚未能真正“独立”前,这场一阶段、二阶段投票争议,还是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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