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的李新功伏法后,更需铲除作恶土壤

时间:2013-06-20 14:26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往事不堪回首,伤口不忍触及。近年来,幼女被侵的恶行,屡屡锥痛公众内心。而被聚焦的侵害者往往披着权力外衣,更是令人惶恐无力。 

  6月18日,强奸11名未成年少女的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主任李新功,终于受到了正义的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新功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6月19日《河南日报》) 

  “禽兽官员”终伏法,从网络舆论看,多数直呼大快人心。这种情绪上的释然,放置于残酷的现实背景之下,并不难理解。在频发的性侵幼童案中,司法制裁往往难以契合公众的正义预期,如今李新功被判死刑,积郁深重的民心或可以从中获得一丝短暂的快慰。 

  不过,刑罚从来都是不得已之举,即便正义回归,也必定付出沉重代价的救赎。防患于未然,避免悲剧的发生甚至重演,法律是惩奸除恶的戒尺,更是公共行为的标尺。法律尊严的维护和正义的实现,不但在于作恶者受到惩戒,更在于底线被公众敬畏和遵守。律法威严,惩戒的只是李新功个体之恶,但并不意味着,类似伤害不会再度上演。当个体之恶被这个社会频繁复制,除了说明人性畸变,或更说明制度普遍约束力的欠缺。 

  对李新功的最终判决,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并未出现嫖宿幼女的字眼。这对于心存“会否按嫖宿幼女罪判案”疑惑的民众而言,无疑是种安慰。在诸多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中,一旦涉及官员,往往皆以“嫖幼”脱罪。甚至,“嫖幼”已经成为不法者逃避重罚的挡箭牌。嫖这样的行为,指向思想意志尚未独立、不能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未成年少女,嫖宿幼女罪这深受诟病且普遍视为恶法的罪名,在幼女滴滴血泪和公众深深痛楚中依然故我,实在是法治之境上生长的一朵恶之花。 

  想到恶行带给受侵少女们及其家庭的持续伤痛,想到下一代成长的环境依旧在魔爪阴影的笼罩下危机重重,人心大快,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时宜,甚至自欺欺人。个体之恶遭受正义裁决,正义之心稍感释然;但纵观孩子们的成长的土壤依然蛰伏着危机,人心依旧难安。尤其是“嫖幼”这种恶法尚存,伤害者应当受到的罪责,很容易制度不善而消解。 

  个体作孽,自负其罪,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短暂的人心大快,释解的是长期积郁的情绪,却并未解除孩子们成长环境中的性侵危机。唯有完善的法治护佑,唯有人性从粗鄙的迷途中回首,唯有将权力困于“笼子”,才能避免李新功之流将魔爪伸向孩子,保护这片乐土的纯净和安宁。 

  在“嫖幼”等恶法尚未废除之前,在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之前,李新功性侵幼女被处极刑的正义结局,不过是典型案件的非典型判例。因此,由此产生的快意,不过是过眼云烟。正义,不仅在此时此刻,对于孩子们的保护,更应该是每时每刻。 

  性侵11名未成年人的李新功被处极刑,带来的不仅仅是正胜邪的快意,背后隐藏的依然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焦灼和不安。这,是整个社会必须面对的紧迫命题。(时言平)

编辑:张御舲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