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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大修,让法律与民意对接

2013年04月25日 13:59: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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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1993年制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贡献。然而,该法毕竟产生于20年前,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且刚刚开始市场经济进程,无论是观念、行为还是社会背景都存在明显的社会局限。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都产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在消法的实施过程中,人们不断呼吁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既是对法律的健全,更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因而,我们期待这次修法能够准确、全面、到位,尽量不留遗憾。

  首先,要科学合理地重新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和“消费”的涵义,切实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20年前起草消法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由政府和社会按照个人的身份和资历进行分配,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私人购买小汽车更是不曾涉及。如今,医疗、住房等领域已经带有经营性质,金融消费特别是电商也差不多家喻户晓甚至大有取代传统消费之势,私家车更是大量进入家庭,而且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只是用于消费而非经营,新法将不得不回应这些领域中的纠纷。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趋势,务实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应作为这次修法的首要任务。

  其次,根据法治建设的需要和消法实施过程中凸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扭转消费者的极端弱势地位,也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所在。这方面包含的内容较多,也较为具体。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当涉及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利、方便维权、提高维权积极性等方面。具体来讲就是,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隐私权受侵犯;二要切实提高欺诈赔偿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三是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正式引入公益诉讼方式;四是适应新消费方式的出现,为平衡信息不对称,赋予非现场消费者一定条件下的反悔权。

  据报道,这次修改中,现行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1+1”赔偿标准将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同时,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无疑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这个“下限+封顶”的赔偿标准依然存在标准过死、过于僵化的问题:一方面会造成部分情况下对违法者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个别消费者利用赔偿标准牟利的情况,无论哪种情形都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不利于正常消费秩序的维护。分类进行“提低”、“限高”或许是正确的选择。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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