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国家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时应势之举。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已经过去了整整二十年。现行消法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维权悄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天。与此相比,消法已经明显不跟趟儿。
这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包括27条,与现行法律案8章55条的篇幅相比,约占现行法律案的“半壁江山”,内容上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草案涉及的内容,尤其是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填补了此前的法律制度空白,值得肯定。
不过,作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还存在进一步讨论和修改的空间。例如草案针对网络购物中“个人”对“个人”的消费情况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退换货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谁承担还未明确等。
面对层出不穷的消费者维权困境,法律的修改至少应该做到在制度供给上跟趟儿。我们期待着经过讨论和修改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