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4月24日《西安晚报》)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的“重头戏”,“后悔权”被写进法条,对消费者而言,不失为好事一桩。在消费路径渐变、网购备受青睐的语境下,“后悔权”被提上法律议程,无疑是种应时而变。
有不少人担心,这副“后悔药”,或有副作用:它或催生“霸王消费”,损害商家权益,冲击市场秩序。如果仅因后悔就能退货,对商家也许难言公平,甚至可能带来交易混乱。更何况,有些商品一经试用,价值也会贬损。
而这,也牵涉到对“后悔权”的利弊权衡。为消除“后悔权”带来的权益失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对其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非现场购物。置于现实层面,它主要是指网购、电视购物等特定的消费领域。
实质上,在成熟的市场中,“后悔权”不止是消费者的单方权益,更有经商家允诺的合同性权利,也就是“买卖债权”。后者在市场上也早已有之,如有些商家承诺,×天内不满意可退货。但这种“后悔权”,并不普遍。
“后悔权”不宜只是单方的权限膨胀,而应兼顾多方权益——消费者权益要保护,市场秩序也要维护。基于此,它理应在前置条件、行使期限、配套制度等方面,都加以规范,避免矫枉过正。 (文/佘宗明 图/朱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