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钓鱼抓嫖”案1月5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原领导李财、刘长乐等6人,一审被判处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7月起,时任胡家庙派出所所长李财与时任派出所教导员的刘长乐商议筹集经费,鼓励民警违规罚款,给民警高额提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派出所民警刘锋杰、柏根贵与辅警王卫成、社会闲散人员王付生利用色情场所的卖淫女引诱嫖客,再将嫖客抓获进行处罚,而对卖淫女及色情场所不作处罚。派出所私设的小金库迅速“壮大”。李财和刘长乐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节费和看望上级领导等名义,大量侵吞私设“小金库”内的大量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财、刘长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财、刘长乐、刘锋杰、柏根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王卫成、王付生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属共同犯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财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被告人刘长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此案“东窗事发”的地点是西安市东郊华清路一家足浴店。据说,市民张某准备找卖淫女,被罚3000元却没有任何收据。他向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反映,记者通过暗访将丑闻揭露。
卖淫女属于黄色,但不是黄灯。派出所搞“钓鱼抓嫖”,比黄灯厉害多了。一罚就是3000元,还仅仅是准备找卖淫女。“准备找”顶多也就是个“未遂犯”或“思想犯”吧,还在黄灯区域里。找过了的属于“闯红灯”,不知道要罚多少。警方利用卖淫女“钓鱼抓嫖”,性质比开黑店恶劣,不仅仅是从民众身上弄点赃钱,而且,简直就是官设的“白虎堂”,设计陷害他人违法入罪。执法者理应保护好人,打击坏人。“钓鱼抓嫖”利用卖淫女引诱嫖客,岂非令违法行为越抓越多?
昨天的媒体报道,没有披露这个派出所的“小金库”究竟有多大。仅仅从对李财、刘长乐被没收的财产上看,数额巨大。另外,过节费及看望上级领导的费用是否存在,用嫖客或准嫖客的钱看望上级领导,也值得探究。我以为,李、刘二人究竟是属于“侵吞公共财产”还是“侵吞公众财产”即私人财产,是“贪污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也非常值得深究。
事实俱在,“钓鱼抓嫖”完全不同于警方正常作业抓捕嫖客。正常作业依规罚款而后截留充入“小金库”,这可以说是“侵吞公共财产”。设计陷害获得的赃款,理应完全属于用非法手段占有私人财产,或者说是利用公权力谋取他人财产。总而言之,“钓鱼抓嫖”如果事实不变,其所有非法所得不宜视为“公共财产”。“公共财产”还是“公众财产”一字之差,或许涉及到派出所“钓鱼抓嫖”的非法所得究竟最终归于国库,还是返还公民个人。我的看法是,无论是国库充盈抑或财政吃紧,“钓鱼抓嫖”的赃款都不应归入国库。财政收入的来源应当都是合理合法的途径,“钓鱼抓嫖”那点钱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