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钓鱼”事件之后,长沙“钓鱼执法”引起的纠纷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3月8日,长沙市民尹默三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随后对尹默三处以3万元罚款。而尹默三解释称,自己是学雷锋做好事,没想过要真正收钱,不承认非法营运。
“执法钓鱼”,这本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法律术语叫执法圈套,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也就是说,凡是切实遭遇到执法者“钓鱼”的当事人,无论其是否有主观上的违法动机和事实上的违法行为,一律免责。因为执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考验人性,将潜在的违法可能性挖掘出来,予以打击;而是以执法者显性的存在,最大限度地威慑潜在的违法心理,将违法的既成事实绳之以法。
人类文明清醒地认识到人性普遍的缺陷,法律本身就是“对普遍人性采取不信任态度”的产物,执法者不信任人性的立场应该是自明的。那么,“钓鱼执法”便是以对人性不信任的态度去考验人性,这本身就是心理阴暗的体现,不符合正义原则。
以上道理并不难理解,现实中“钓鱼执法”之所以层出不穷,恐怕除了基层执法者对法律精神领会不足之外,另有隐情:笔者了解到长沙市基层交警的工资普遍低下,仅仅依靠正规工资,基本不能担负起养家糊口的重任。在这一大前提下,执法所得提成的制度,便建立了起来。
也就是说,基层执法者的人性,在执法之先就已经受到严苛的挑战与考验。试问,在不合理的制度构建下,“钓鱼执法”怎么杜绝得了呢?如果不改变不合理的制度,“互害型社会”的形成就不会是偶然或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