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从制度上规定:对于6类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或参加庭审旁听;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规定予以追责。
除了法院建议等情况,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诉、旁听不是司法程序的要求。但是,行政诉讼的判决涉及到行政行为自身的调整、更改,司法执行力与行政执行密不可分,实际执行过程就离不开应诉机关负责人的作用。跳出司法程序而谈实际执行的问题,不能不考虑到行政负责人的重要性。很多时候,人们正是以行政负责人的应诉率、出庭率作为行政诉讼效率的参照。
《暂行规定》是政府规定,它其实是以行政自律的方式,主动参与法律执行效力的强化。当然,我们对《暂行规定》可以有更多的期待,效率只是一个方面。负责人的出庭,还体现为应诉机关最高权力代表有参与。也就是说,应诉机关不仅有法律代表,更有权力的直接代表,体现了权力直接在场,甚至权力当面接受聆讯。在象征意义上,行政诉讼双方有了一种比较对等的姿态。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体现为《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施行。这么多年来,行政诉讼的信任度却一直不高,“信访不信法”是长期存在的现象。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行政诉讼,往往被人们称为“民告官”。“民告官”在古代多表现为越级告状,就是将利益诉诸权力更大的官,吁求自上而下的为民做主。今时今日,很多人也在称越级上访为“民告官”。在观念上,行政诉讼就好像是众多“民告官”手段的一种,而不是被当做驯服权力的法律工具,以及权利救济的根本途径。
行政诉讼双方力量长期失衡,与政府争讼仿佛是蚍蜉撼树,要借助勇气,需要巨大成本,进入诉讼渠道就已经下了很大决心。“民告官”又“官难告”,以至于胜诉率都成为诉讼效率、公平的简单衡量。胜诉率低,诉讼可能就不对等,人们认为非司法因素在干扰,或者认为权力资源充实,法律博弈的能量足够大,政府打赢官司好像是必然,公民胜诉仿佛才算法律可信。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建立的印象,它表明人们内心里就不认为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据理力争是好办法。这种印象的传导,致使人们很难建立法律的信任,人们主张权利时甚至不会优先选用法律武器。
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至少算是一种姿态,体现了强化法律执行效率的态度,也体现对民众诉讼对等地位的尊重。这是主动将权力摆在与民众平等的诉讼地位。政府加强自律,摆正姿态,主动面对法律,这当然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既需要法律加强行政权力的约束,同时也需要通过行政自律,将法治精神内化。当然,人们对行政诉讼的印象会不会因此改变?多大程度改变呢?在根本上,这种印象源自司法的独立地位,需要更长远的发力。
行政诉讼效果如何,诉讼双方的地位怎么样,最能检验公民、政府、司法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对于建立法律权威、法律平等、法律可信的印象来说,尤显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