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古镇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陆续收到一张特殊的“名片”,这张由古镇纪检部门发出的“名片”,没有姓名,大大的“廉”字铺底,上面写着一个银行账户。这就是古镇在全市率先开设的镇级“廉政账户”,主要是为了接收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主动上缴的“红包”(10月9日《中山日报》)。
时至今日,“廉政账户”已经算不上新鲜事物了。早在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就在全国首开了“581”(谐音“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旨在让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自身廉洁自律,“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此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乃至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质疑者认为“廉政账户”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贿赂多长时间能够主动退掉,只是反映态度上好坏,不能说明犯罪的事实不存在。而在笔者看来,“廉政账户”的设立非但没有背离相关法制,反而是契合有关法制精神的。
且不说“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说到底,“廉政账户”不是腐败分子的“避风港”,而是“防火墙”——“廉政账户”主要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出发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开通一条腐败官员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更何况,“廉政账户”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设的全部,而只是一种补充。它作为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从微观上来说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当然,需要承认,如果“廉政账户”管理不善,也容易被少数贪官当作“挡箭牌”。江苏南通一官员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为迷惑别人,他将其中的两万多元打入当地“廉政账户”,并以此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就是一个例证。这也难怪有人担心:因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腐败分子觉得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往账户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几百万元,却只拿出几十万元的零头入账,还装出一副“廉洁”面孔。
这无不提醒我们,“廉政账户”制度既须细化还须配套制度。一是要让这一制度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如规定什么时间内上缴、是否说明违规所得来源、违规所得来源性质是否为被动受贿、受贿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将违规所得全部上缴等。只有将这些问题一一明晰开来,才能尽可能规避“廉政账户”成为贪官的“避风港”。二是要建立与“廉政账户”相配套的反腐制度。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之一,我国的反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纯一种制度都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此语境下,制度约束、透明公开、群众监督、司法独立、媒体曝光等等一个都不能少。而只有当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反腐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