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也是一种处分

时间:2012-09-27 10:56   来源:长江日报

  近日,有浙江温州平阳的网友称,其店铺停业10个月,最近3个月突然产生税费,去平阳县地税局鳌江分局咨询时,被告知“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还发现“局长上班品茶道,副局长上班穿着家居拖鞋,还拍桌子骂纳税人,一楼办事窗口员工在玩手机”。(9月25日《大河报》)

  处理很迅速——品茶道的局长调离,拍桌子骂人的副局长调离,玩手机的员工调离。很多网友不解,难道“调离”也是一种处分?在我看来,“调离”不但是一种处分,而且是一种很重的处分。

  在现行《国家公务员法》中,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没有“调离”一说。调离,顾名思义,调动、离开(现有工作岗位、职位)。公务员有了违法违纪行为,换个岗位、职位,这的确不能算处分。然而,“调离”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作为一种处分行为来实施。

  税务、工商、药监、审计……多是被公众认为有权势、待遇好的部门,多是手中掌握权力、享有资源的职位。就拿税务部门来说,各地实行“阳光工资”,地方公务员按当地经济社会状况确定标准,唯独税务等垂直部门身在地方、薪比上方。倘若将某官某员调离税务部门,调离原来的岗位,你说这是不是一种很重的处分?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余仲华通过对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研究得出:录取一个国家公务员的经济成本平均达到2.6万元,其中最热门职位的成本为25.6万元/个,每个考生平均支付成本为750.8元,这些数字还是保守估计。税务岗位每年在“排行榜”中都名列前茅,一旦被调离就等于“贬值”。

  从“热门”部门调到“冷门”部门,从“热门”岗位调到“冷门”岗位,“调离”这个法外“法”,在人家看来,这难道还不构成处分?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