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时空里冥思

时间:2012-09-07 14: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哲学是一门追问性学问。法治时代,人民不仅要保持对法律的言说兴趣,更要形成对法哲学问题的思索冲动。法哲学的贫困是潜在的。法律家有足够的智慧去自圆其说,而没有耐性去进行终极探究。法学家因为在司法实务之外,虽然有理论建构的野心,却无法在实践层面让更多的人信服。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问题更多的不是理论分歧而是利益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钝化了中国法学家的理论勇气和言说冲动。

  当下的中国法学争议多、追问少,吵闹多、思索少。法学固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学问,但是,无意义的法学争议会消耗人们追寻法学真谛的灵感和智慧。舒国滢在《法哲学沉思录》一书中认为,真正的法学争议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意义,即寻求法律问题之答案。法学争议往往不只是知识层面的争议,而是贯穿着价值判断的分歧。法学争议是一种复杂的话语形态,既有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又交织着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利益冲突和价值选择。即使现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人们仍然会各执一词。建立在尊重司法权威前提下的法学争议是有益无害的。舒国滢指出,法律问题具有对象的属性,提问者不同,表达方式、理论支撑也会不同,提问者由于受自我知识局限也可能提出真问题,也可能提出假问题,但是,提问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关切、一种倾向、一种价值观甚至是一种机巧、一种策略。当下的中国法学界很少有人真正关心提问者的困惑、迷茫、质疑和尴尬,更多的法学研究者喜欢以真理掌握者的姿态给出答案,而不愿意和困惑者一起从困惑中走出来。法律问题的回答必须恪守常识、直面现实、关怀终极。

  法律发现是需要一个痛苦寻找、艰难分析、客观判断、认真鉴别的过程。法学理论只有解答真问题才有价值、有意义。舒国滢认为:“任意的、因人而异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方式是任何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法律制度所不允许的。”理论既是一种知识约定,又是一种价值共识。法学作为一种积累性知识,积淀了人类治理社会的经验、智慧和方法。法学天生就不是乌托邦性质的知识,而是一门实践性学问,一种带有技术色彩的理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理论要一刻也不停息地回应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法学对实践的面对是从容的、稳定的、和缓的和开放的,足以理解、解释和表述各种变化。正如舒国滢说:“法学传统的力量总是默默地起作用,绵延不绝。”建设法治国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法学的力量在社会管理和秩序控制中起作用,让法理思维成为国家和公民的思维常态。

  中国法学学术的积弊在于与中国社会的真问题总是隔着一层。一些法学学者热衷于用西方法学学术观点来批判当下中国现实,他们在引用西方理论时往往连篇累牍,而在提及现实问题时,却蜻蜓点水,寥寥数语。整个学术论证过程只有外部观照而无内在逻辑。法学学术与大众的交流无比匮乏,而一些法学家跳出学术圈子,以时评文体向社会热点发言的时候,却又缺乏学术的力量。当代中国不乏法学意见领袖,却难觅法哲学家。人文空气稀薄的法学院大量批发实用型法律人才,却造就不出有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家。法学家的使命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反思、解释和批判。反思可以警醒自我,解释可以澄清对象,批判可以审问一切结论。抛弃法哲学,法学争论就会混乱无序,法治精神图景也难以清晰呈现。

  舒国滢说:“法律的历史之所以不是空洞的,就在于人类个体和群体对时间的参与。”人们在时间的河流里打发着各种动机、欲望,或者枉费心机,或者投机取巧。一部法治史,就是法律对人类生存时空充斥、浸透的历史,也是人的理性、主体性和法律价值生成、弥漫直至升腾的历史。因而,法律思想的建设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人类不仅需要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法律规范,更需要闪烁智慧光芒的法律思想。法官不是对法律机械复写的机器,公民也不是对法律亦步亦趋的木偶。仅有规则之治是不够的,还要有理由之治。法治时代不是一个“莫问理由”的时代,而是一个追问理由、追问意义的时代,是一个摒弃“不择手段”行为方式的时代。如果法律思想力量不够强大,法律体系就会丧失自我解释力,公民也就丧失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和依赖。(丁国强)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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