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超标采购”不能仅靠“事后撤职”

时间:2012-07-11 10:52   来源:济南日报

  7月9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规定政府各部门应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严重违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7月9日中国网报道)《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出台,是规范“三公采购”及约束公务开支浪费行为的制度性构筑,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于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出台的《条例》在责任条款上有明显增加:加大了对责任官员的处理比重:严重者将撤职!这是加强三公消费管理的一种态度,也是对责任官员毫不姑息、对问题实施“零容忍”的体现。

  但无论是对官员降级还是撤职,终归属于事后追究范畴,对于已经造成的严重浪费和超标超支现象,并不会因官员被撤而得到弥补。如:个别地方官员有令不行,公然超标采购豪华车辆,有的甚至已经使用多年,即使因问责让官员付出撤职丢官的代价,造成的公帑浪费也已无法挽回。豪华办公大楼也是如此,一些地方动辄兴建“山寨白宫”、“山寨天安门”办公楼,造价惊人。“问责”了官员却不能把“豪华办公大楼”换成钱装回国库,这正是事后“撤职”官员的现实尴尬。

  严厉追责甚至“一撸到底”都是必要的,但治理“三公超标”、“三公浪费”现象,却不能指望“事后问责”来解决。最理想、最科学的方式应是防患于未然。值得欣慰的是,此次出台的《条例》提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规定,为约束“三公”指明了方向。其实,也只有真正加强预算管理,让政府部门的每一项预算开支完全纳入人大审批监管,让人大代表充分审议把关,才是防止“乱花费”最关键的一步。此外,落实预算过程中的监督也非常重要。当前政府采购出现大量超标现象,就与监管严重缺失有关,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天价采购”频频出现。

  当然,“三公消费”的最大问题和最大漏洞依然是在财政预算管理上,《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规范预算管理提供了重要契机。在预算监管上,再也不能出现像审计部门那样“年年审,年年还是老问题”这样“只打雷不下雨”式的监管了。只有将问题遏止在前端、中端环节,才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