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警察见死不救须强化刑责

时间:2012-05-18 14:54   来源:长江日报

  两辆电动车相撞,伤者血流不止昏倒在地,路过的警车被拦停后说不是自己的辖区,随后驶离现场。网友将其过程全部拍下发到网上。对此,5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回应称:目前正在调查,一有结果将尽快通报。(5月17日《央视网》)

  人命关天,面对猝然发生的车祸,路过的群众都立即停车报警、急救,警察却以非自己辖区为由扬长而去,不禁令人寒心。都说“有困难找警察”,如此“自扫门前雪”的执法者怎能令人信任,公众怎能指望其为社会守望平安?

  不是自己的辖区,警察就能见死不救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美国法学家富勒在论述法律与道德关系时,把道德分成“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前者主要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后者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使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人民警察,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主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我国《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因此,见死必救属于警察的法定义务,不以时间、地点等外在因素为转移。

  警察见死不救,不仅违反了一般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且还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警察见死不救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更进一步指出,作为警察如果不尽到职责,其面临最严重的起诉就将是故意杀人。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明知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或故意杀人。

  对警察见死不救追究刑责,早有司法判例。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路遇车祸,见死不救,致使一名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如是正义的审判似乎成为了孤本。

  警察是正义的化身,更是道德的标尺。倘若负有“义务的道德”的警察都能置身事外,袖手旁观,可以坚守的道德底线将退至何处?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