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广东东莞凤岗镇官井头村两名嫌疑人贩毒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中一人释放,只因其疑似患有艾滋病、肺结核。警方称“抓了去监狱也不要”,只能放了他。并称这些“特殊”违法人员自恃患病,屡屡作案,非常无奈。(11月7日《广州日报》)
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警察枉法,对犯罪嫌疑人上演“捉放曹”。
但就目前的司法管理制度来看,《看守所条例》、《强制戒毒办法》、《监狱法》等均为看守所和监狱拒绝艾滋病人留下了空间。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而卫生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指出,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应在医院关押。制度的阙如,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无奈。
表面上看,艾滋病患者在法律之上获得了“法外特权”,实则是司法实践受制于复杂因素的产物。推而广之,还是对艾滋病群体救助与关爱机制缺失,向犯罪拘押、改造上的延伸。毕竟,对艾滋病犯罪者的纵容,并不是对其关爱,而是一种放任,由其自生自灭。
更主要的是,艾滋病与犯罪更像是一对孪生兄弟,首先吸毒成为当下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其次艾滋病人社会权利的缺失,让许多失去了生活甚至生存的环境,使得这个群体在社会边缘沉坠。
对艾滋病的犯罪预防与控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艾滋病患者的氛围之外,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应强化对艾滋病治疗与求助的义务,加大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力度,完善艾滋病人犯罪收监管理机制,建设并预留艾滋病监区,分层级地将艾滋病群体从犯罪的“洼地”中分离出来,既减少他们对社会的危害,同时也让他们在社会的救助中获取生存生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