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察设“委屈奖”到底该不该

时间:2012-03-21 10:16   来源:检察日报

  3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一精神病患者持刀砍人、袭警,致1名民警和3名群众受伤。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自卫,将行凶者当场击毙。看过这则消息,有人想到的是警察开枪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问题,有人想到的则是警察自身的安全性问题。 

  这不,为了不让自己的同志“流血又流泪”,济南市历下区警方拟为受到侵害的民警设立“委屈奖”,作为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消息一出,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争议不断。近年来,“仇权”、“仇警”心理的存在,让有的群众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不支持、不配合,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而基层执法民警处于矛盾的最前沿,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对象。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为民警设“委屈奖”似乎无可厚非。 

  但有论者认为,“委屈奖”听上去很人道,实则却是一个不伦不类的奖项。试想,若有一天真的有人领了这么一个奖项,那心里该是什么滋味:为它高兴,还是感叹自己无能?其实,各行各业都难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委屈,若警察行业要设“委屈奖”,其他行业是不是也要设立各自的“委屈奖”?那老百姓受了委屈,又该由谁来颁这个奖呢?如此看来,所谓的警察“委屈奖”不设也罢。 

  历下区警方解释称,拟开设“委屈奖”是因民警维权存在困难且尚无专门法律保障。虽然已有人大代表连续十年建议增设“袭警罪”,但却迟迟不见动静。有律师认为,民警维权本质上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但要避免警察权的滥用。要解决这个问题,采取回避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比如将维权机构设在检察院或司法局,或许是一个可行之道。 

  法律的尊严需要维护,法律同时也须防范人性之恶。近日,随着深圳“拔管杀妻”案的二审,这一发生于三年前的旧案再次引发广泛关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案情显得扑朔迷离,嫌疑人拔管的动机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受邀旁听庭审的广东省人大代表张志亚认为,文裕章拔管的整个行为粗暴,不管其动机如何,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而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文裕章有对妻子不忠的嫌疑。这一点或可成为量刑的关键。 

  有评论将此案与美国的特丽·夏沃案(丈夫申请对植物人妻子特丽实施安乐死,但特丽的父母坚决不同意,法院最终支持了特丽丈夫的申请)联系起来,认为美国法律中“夫妻一方拥有为另一方选择生死的权利,其次为孩子,然后才是父母”的规定不太符合社会常理和现代医学现实。若一方移情他人,甚至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恶意伤害时,谁能保证不存在夫妻一方恶意放弃治疗?因此建议,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监护权的确定应强调相互平衡和制约,必要时还应有公权力的参与,特别是对生死权的监护。 

  相比特丽·夏沃案的判决结果,河南省确山县法院近日对一桩离婚案的判决让人倍感温暖。妻子患精神病,丈夫为其治疗无果后提出离婚,确山县法院最终认定:妻子系婚后患病,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遂驳回丈夫的诉求。主审法官事后谈到,若判离婚,意味着将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推向社会;若不判离婚,在很多人看来,对正常的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一边是法律条文,一边是道德人情,每个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会感到纠结,但通常会以“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原则作出判决。正是这一原则,为确山县法院的判决赢得了舆论的支持。网友“海浪河”留言称:“确山县法官是人民的好法官,值得称赞。”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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