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击毙“扁担”男,是耶非耶

时间:2012-04-28 13:23   来源:法制日报

  本月25日,广东肇庆市公安部门对外公告,凌晨5时30分,犯罪嫌疑人董某拿起扁担,疯狂追打公安民警。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警察被迫开枪自卫。受伤倒地的董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消息一出,外界评价不一。有网民惊讶:嫌犯或罪不至死,警方不无滥用枪械之嫌。另一方面,不少民众力挺警察,袭警风气断不可长,妖魔化警察不啻理盲而情滥。双方激辩正酣,未有定论。

  近年来,重重压力下,警方现场击毙嫌犯消息,时有所闻。2009年,贵州安顺市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闹市连开五枪,击毙两人。对此,舆论哗然,议论纷纷。反观我国警界内部,同样抱怨连连,相比美国同行,中国警察算得上谨小慎微。

  2006年,大连火车乘警被打死也不敢开枪,令人闻之唏嘘。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6000余人,负伤10万余人。有人将此概括为:“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中国警察腹内辛酸,有谁能知?

  就法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白纸黑字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有警察涉枪管理的法规规章,全为2000年立法法颁布前制定,不属法律,位阶不高。同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多少也有落差。

  以1996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的行为情形,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以上多项条件,首先足证,警方开枪门槛不低,不能恣意而为。其次,法律上“可以”与“应当”大相径庭,并非随意可开的“空白支票”,警察理当谨慎观察,以临渊履薄心态审慎行使。最后,何谓使用武器,在法律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亟待公安部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细化:何时对天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方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

  一言以蔽之,警察使用武器,万万不可与当场击毙划等号,其理甚明。199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功亏一篑,未能有效衔接国务院法规,仅细化不许使用枪支七种情形,对最为关键的何时可以开枪,全无着墨。

  放眼海外,日本对警察使用枪支,规定极为细致:首先,避免因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警察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开枪,事后要向上级做出详细报告。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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