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逃逸免刑责是对法律的践踏

时间:2013-08-21 15:11   来源:工人日报

  据近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去年10月16日,山东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王洪涛酒后驾驶公车撞死人后逃逸,至今,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赔偿给死者家属的80余万元涉嫌挪用慈善总会的善款。对此,烟台市慈善总会发表声明称,经有关部门审计、审查,交通事故赔偿金为81万元,一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余由王洪涛个人承担,均与善款无关。

  面对媒体爆出的丑闻,烟台市慈善总会当天即作出回应,反应可谓迅速。

  抛开善款问题不谈,这起交通肇事案之蹊跷、之荒诞,显然有两点:其一,王洪涛开车撞死人,是确凿无疑的刑事案件,酒驾、逃逸更应“罪加一等”。众所周知,交通肇事这类的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即使受害方不追究施害方的责任,公安机关也要立案,检察机关也要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中,死者家属虽然拿到81万元赔偿,但民事赔偿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虽有“受害方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的约定,但这个约定因为违法而无效。如果一纸协议就能决定谁要不要负刑事责任,那还要刑法干啥!

  其二,王洪涛酒后驾驶公车撞死人,除了应受法律制裁,还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根据媒体的报道,王洪涛显然没有受到这方面处分,他的名字依然出现在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名单里,该单位相关人员则表示,“其调到别的地方工作了。”

  当地检察机关不可能不懂法,但居然以“犯罪情节轻微”、“得到了受害方谅解”为由决定不起诉,令人不可思议。把人撞死并逃逸,如此情节还算“轻微”?烟台市慈善总会明知王洪涛个人犯事,居然替其出面,以“甲方”名义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方方面面如此“爱护”一名涉嫌犯罪的人,原因何在?

  撞死人可以赔偿了事,摔伤婴儿可以关禁闭了事,偏袒、庇护自己人的顽疾不除,法律便无以赢得尊严,社会的公平公正便无从谈起。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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