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彭某赔偿8000余元。主审法官说,彭某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对受害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赔偿,经济上不吃亏,但是,前面逃逸的多车既没有被找到,又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并没有还受害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个干净利索的公道,这样的司法判决仍然不是彻底的公平公正,而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内心当中的遗憾颇多。同时,逃了的就逃了,司法部门不严格追查到底,而期待以后意外发现,是对肇事车辆的纵容,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再者,对最后一辆车的车主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虽然最后一辆车的车主下车后看到“看见老人的腿动了一下”,但这是否足以证明老人是最后一车辆辗死的,缺乏有力的证据,仅仅只是一种推测,有“有罪推定”之嫌,甚至有抓不到其他肇事车辆,而把所有责任全推给最后一辆车的车主之嫌,这是不严谨的司法判决,很不足取。事实上,依法应当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而且,不能忽视一个细节和情节是,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发现异常后,便立即报警了,相比之前多辆车的司机,态度和法制观念、责任意识都要强百倍。况且,如果之前的多辆车肇事后不逃逸,最后一辆车不会辗压老人,换言之,最后一辆车的车主恰恰是之前多辆车肇事后逃逸的间接受害者,因此,对最后一辆车的车主来说,这样的判决是不公的。
之前多辆车逃逸,已经严重触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刑法,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对他们的责任追究,应由公安部门负责,而不应该由最后一辆车的车主来负责。一来,相关部门不严查到底,就是严重失职渎职;二来,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只有追偿经济赔偿权,没有刑事追偿权,而依法追究逃逸车辆又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份内职责。
按照这样的判决,不仅放纵了交通肇事逃逸者,而且,这完全叫“踩蛇尾巴”的人吃亏,况且,“踩蛇尾巴”的车主主动报了警,这会给人一种什么样的误导?难道跑了的就白了?甚至还能偷着乐?这无疑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这起交通事故虽然已经落下法槌,但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追查还没有完,法院应该责成公安交警部门一查到底,既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彻底的公道,又给最后一辆报警的车主一个交代,并给公众一种公平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