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由《潇湘晨报》联合网络媒体所做的调查。当某学校公示受资助学生的隐私信息时,679位受访者中,超六成人认为此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孩子的隐私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当一个“星二代”触犯法律,他的隐私信息被网友不断披露时,超七成人却给出了“应该披露”的答案。
这样的调查结论并不能归因于网民的“三低”(年龄低、财富低、学识低),因为在679位受访者中,成年人占91.31%,74.67%的人有大学及以上文化。这一社会现象着实令人深思:为何网友对同一个问题(隐私权保护)的态度,会因对象不同而看法各异?
背后的原因,绝不是因为网友不懂得“平等权”。当一位清华教授在微博上码出“强奸陪酒女要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时,舆论一片哗然。多数针锋相对的批评,都是以“平等权”作为立论基础的。既然网友知道“性的不可侵犯权”不因职业、身份的不同而不同,为何对“隐私的不可侵犯权”就要区分对象,作完全相反的选择呢?
一个解释是利弊衡量。当侵犯隐私是为了司法公正,那么“星二代”的隐私权也就顾不上了。因为在这些公众眼里的公正,其价值远大于某一个人的隐私。尤其是,在当下看来,除了借助于信息公开来促进司法公正,没有别的什么能够给围观者带来公正的期待。这里的利弊衡量就是,当司法公正与“星二代”的隐私权不可两全,牺牲隐私权就显得“利大于弊”。换言之,那七成人认为应披露“星二代”个人隐私,并非不懂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而只是害怕因为这种保护会连带掩盖社会不公。
另一个解释是以恶制恶。“星二代”的“恶少”形象已经在几轮的网络舆情中被定格,其卷入的“轮奸案”尤其性质恶劣。而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至今仍未见这位“恶少”或其家属向被害人致以歉意。这加剧了网民对“正义一方”与“不正义一方”的二元划分。在影视作品中,好人也有了些许坏习惯,坏人也偶有慈悲与善良。但被固化的思维模式终究不那么容易得到彻底的纠正。于是,因为“恶少”的恶,而使得“恶少”应有的权利也被一些网民否定。更激进的观点,对这样的“恶少”,就应以“以恶制恶”、“以牙还牙”。现在想起“隐私权”,当初怎么就没看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及性的不可侵犯权?
这样的观念与思维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是个现实。我们无法否认,也不能回避。化解之道仍指向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司法裁判的对象是行为,而非个人。当我们在讨论一个“恶少”的是与非时,更接近于情绪化判断。但司法只能秉持客观中立进行理性判断。换言之,司法不评价被告人是不是一个“恶人”,司法评价的是,当天晚上的“轮奸”是否成立、构成何罪以及被告人该承担何种刑责。而对于嫌疑人的隐私权,是另一个法律问题。这种权利并不因嫌疑人的其他行为而被剥夺。就如陪酒女并不因为她曾有陪酒行为丧失了性的自主权一样。(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