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惯偷照片侵犯名誉权

时间:2013-05-24 13:31   来源:中国台湾网

  近日,深圳罗湖区深南路等路段及公交站台陆续出现新奇的防扒广告,除了提示民众要看紧手机钱包,还出现了一些扒窃嫌疑人和惯偷的照片,附近市民对此有赞有弹,但赞者居多。(5月23日《南方都市报》)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不能因为赞扬者多就认定此事是对的。假如有人把惯偷游街示众,绝大多数人都会赞成的。因为人们被小偷弄得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对他们是恨之入骨。但是,将惯偷游街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同理,张贴扒窃嫌疑人和惯偷的照片无疑就是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必须立即停止这种违法行为。

  警方解释说,目前的这些照片在眼睛部位都打上了马赛克,言外之意就是不构成违法,没有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这种说法是刀尖上打拳——站不住脚的。众所周知,电视画面在当事人的面部打上马赛克,观众自然认不出来当事人,也就没有构成侵权。可是,你们公布的照片只是在眼睛部位进行了处理,大家还是能够一眼就认出当事人的,这就构成了侵权。如果说群众不能一眼就认出扒窃嫌疑人和惯偷了,那你们这种做法就是徒劳的,为何要做这种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呢?大家说,是这个理吧?

  警方还强调,扒窃嫌疑人本人看到这种照片有可能减少其作案动机,而对被害者广大市民起到提醒作用,也减少了被下手机会。这种方式对于阻吓犯罪成本低,哪怕能降低10%犯罪率也是好的。这种观点简直就是两个风筝一起飞——胡搅蛮缠啦!警方抓住小偷就剁掉手指头,肯定会有效地减少扒窃的行为,你们能这样做吗?警方为了减少小偷的犯罪率采取一定的措施这没错,但是,绝对不允许知法犯法。警察都不守法,还能指望小偷守法吗?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等地为了对付水客,专门请了一些画师将一些水客的相貌画出来,而不直接公布照片,这样也规避一些风险。现成的经验就摆在这里,各地警方是不是应该好好地学一学呢?(中国台湾网网友 毕文章)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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