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禁超10%的规定是隔靴搔痒

时间:2013-08-09 14:04   来源:光明网

  昨天,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月8日《京华时报》)

  劳务派遣也好,临时工也罢,是改革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主要为因为其“临时性”的特点,且由中介派遣而非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协议用工,普遍存在工时长、工作累、待遇低、保障缺等特征。如今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各项制度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社会公平的广泛诉求和趋势,决定了劳务派遣制度、临时工群体完全可以也应该成为历史。

  一刀切取消劳务派遣和临时工,操作起来或有一定的难度,稳妥、而应稳妥推进、渐进淡出,因此不妨先让劳务派遣工、临时工与正式工实现同工同酬,除了名义上的身份区别,各项待遇、权益、保障不再有实质性的差别。事实上,各单位用多少临时工,派遣期该多长,原本无须也不该由行政外力强制,而取决于岗位必要性。真不知道临时用工禁超10%、用工期禁超6个月的数据从何而来?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又在哪里?

  与此类似,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这是个不小的进步,但发生工伤连申请赔偿的主体资格都没有,用工单位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赤裸裸的身体歧视和权益有别明确写进法规,何来进步之有?更让人担心的是,要是派遣单位不作为、不主张,派遣工的权益岂不是彻底旁落?

  出台规定规范临时工的用工和权益保障,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不应隔靴搔痒,纠缠于用工数量的多寡、协议用工期的长短,而须着眼和着力于建立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等地位和待遇的新机制,切实解决、改善临时工的身份、待遇、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如此,用工数量的多少、用工期限的长短等就不再成为问题,也更切合相关单位用工需求的实际。假如禁超10%的强制性规定管用,是不是也可以禁超5%甚而干脆禁止使用派遣工、临时工?(范子军)

编辑:顾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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