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新浪微博上发声明指,李天一的母亲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第三方律师戚连峰称,李家提出公开审理,“有可能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鉴于这起案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属于性犯罪,最终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众多网友质疑申请书上梦鸽签的是艺名“梦鸽”,申请是否有效,戚连峰表示,签艺名“并不影响声明的法律效力。
明知不可为却郑重提出,梦鸽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人疑窦顿生,遭到众多网友吐槽是必然的。貌似很漂亮的绝地反击以证所谓无罪,结果却是弄巧成拙,事与愿违:本来想靠此招放出一个大大的烟雾弹,意图混淆视听,既摆足了姿态,又想从公众的同情心上博取高分。看来梦鸽等大大低估了社会公众的辨别能力,最后弄成一场搞笑的作秀。
首先是颠覆自己一方的一贯说法。过去,李某的家人和代理律师一直坚持说李某是未成年人,是公安和媒体涉嫌侵权曝光了李天一的名字和案件相关细节;现在自己竟然放弃了原来的说法,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还通过微博发布了一份由李母梦鸽签发的公开审理申请:“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即使人们不再纠结你们过去的说法,仍不禁要问,梦鸽有此做法还情有可原,权当其不懂法,那么作为法律顾问,说不懂法怎么也说不过去,那为啥还支持梦鸽的举动,还发微博说的那么郑重其事,道貌岸然?岂不让人笑掉大牙?
其次是多此一举或另有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法律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左右法律,那么也就说绝不会因当事人申请就改变法律公开审理该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不是多此一举又是什么,再或是另有目的。是诉讼策略还是作秀?只有梦鸽和代理律师最清楚,人们不太清楚也不好多说,所能做的只是关注法院的最终审判。
笔者认为,李某某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也只有本人和其亲属、律师心知肚明。没必要挖空心思耍花样,前天怀疑受害人身份,昨天又说有重要新闻发布,今天又申请公开审理等等,也许梦鸽这次是出于真心,但是,要知道法律和事实都是人力无法改变的。如果有罪就认罪伏法,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无罪就要拿出让法律和大众认可的证据来,相信法律和大众是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不知李某某的亲属、律师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