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时间:2013-07-18 09:31   来源:检察日报

  针对媒体报道李某轮奸案,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被害人杨女士7月15日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声明还称双方律师均已办理查阅案卷的手续(7月16日《京华时报》)。

  李某的案件至今,可谓是一波三折,先是第一任律师自动解聘,继而第二任律师声称要作无罪辩护的言论引发轩然大波,如今,李家又抛出“涉案女子属于酒吧的陪酒员”的论调。而媒体在消费完李某的隐私后,如今又来消费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真是“娱乐至死”。

  其实,用被害人是否陪酒女来论证李某是否涉嫌轮奸,毫无意义。因为,强奸也好,轮奸也罢,这一罪名并不过问被害人具体身份,它只问,发生性行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方法,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正如被害人律师声明所说,“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否则,那就是强奸”。

  看似无意义的言论,对于被害人却可能是巨大伤害。“陪酒女”一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种在夜店里厮混,靠卖酒水提成,对顾客搔首弄姿,作风不太正派的女孩。在声明中,杨女士称,在她“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陪酒女’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将“陪酒女”名称强加于被害人身上,对于她来说不啻为一种污辱,将导致她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她的名誉。再退一步来说,即便受害女子是“陪酒女”,这种身份与强奸犯罪并没有直接关联性,这种身份也是受害女子个人的隐私,李某家属和媒体将这种隐私抖出来,也是对她权利的侵犯。

  即便李某家属认为所谓“陪酒女”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有权质疑被害人是否属于“陪酒女”,这些质疑也只能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向法庭提出,而不宜通过媒体宣扬,而一些媒体更不能在未经证实的情形下大肆报道。《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是,在这里,被害人的名誉却成为加害者推卸责任的工具,成为某些媒体娱乐消费的对象。这让人情何以堪?

  回过头看,李某一方似乎很在意于他的隐私和名誉。例如,其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并且社会各界“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而媒体在曝光李某的姓名后,也在反思,对于这样的“明星后代”,同时又是未成年人的他,是否应当曝光他的姓名,如何在监督权和保障个人隐私之间实现平衡。那么,我们要反问的是,李某作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那么,这一案件的被害人难道就不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吗?李某家属为何要向媒体抛出“陪酒女”的称谓,他们是何居心?媒体为何又津津乐道地炒作“陪酒女”的概念,某些媒体的职业伦理又何在?

  我希望社会舆论别再炒作被害人“陪酒女”的概念了,别再让被害人被“陪酒女”第二次伤害。一切留待法庭上见分晓。

编辑:顾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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