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的打人城管景鼎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按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30天,受害人刘国峰又一直没有做伤情鉴定,7月9日检察院对景鼎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释放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25日《华商报》)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涉嫌犯罪的,必须以结果论。一般说来,审查逮捕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明确的伤情鉴定结论之后而不是之前。
没有做伤情鉴定就提请审查逮捕,这实际上是把难题踢给了检察机关。批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件都和伤情鉴定结论直接挂钩。从某个角度上讲,检察院在此背景下不批准逮捕,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
舆论场中,不少人对景鼎文取保候审颇多异议。这个事件舆论关注度很高,但并不意味着打人城管的刑事责任与之相当。实质上,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要符合条件——涉嫌犯罪但罪行不重,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经办案机关批准暂时不予羁押等,都有取保候审的诉讼权利。它不因身份而异,而是种平等的权限。
但是,此事却又引起民众广泛关注,也需要延安司法部门积极回应民众质疑。
检察机关在做此决定之前,有没有与医疗或鉴定等专业人员沟通,预测伤害程度的鉴定结果?有没有和当事人双方沟通,询问能否达成刑事和解?有没有与侦查机关全面沟通案情?有没有与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沟通,了解景鼎文平时表现?这些问题也决定了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只要尊重法律,并且公开、透明,取保候审一个全国瞩目的“恶人”,才能让民众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