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李某等5人涉嫌轮奸案的庭前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举行。在22日庭前会议后,李家聘请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发布首条微博,将问题焦点放在“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上,这与该案另一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李在珂此前给李某母亲出的“用案中案翻案”主意一脉相承。(见2013年7月23日《法制日报》)
李某等人涉嫌制造的轮奸案大致案情是:今年2月17日晚,李某等人将2名女孩带进一家酒吧包间喝酒,其中1名女孩喝多先退场,女孩杨某喝得不省人事,被李某等带至一宾馆内轮奸。第二天,精神恐慌、身上有伤的杨某到酒吧查询李某等人信息,19日杨某向海淀分局报警,20日警方将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抓获并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今年6月25日,李某的首任代理律师薛振源因“压力过大”请辞,知情人透露的原因是,李某母亲要求他写一公告,声明李某未参与强奸,薛因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无奈请辞。之后,接手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的新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则出手不凡。刚一接手,就对外宣布为李某等人做“无罪辩护”。7月10日则发表声明,质疑警方和媒体涉嫌侵犯李某隐私权,为李某等人轮奸行为辩解,并提出要保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等等。在22日的庭前会议上,“强烈提醒”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李某则按照律师的主意,在庭前会议上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
按照李某等人律师设计的“路线图”,把被害人杨某整成“陪酒女”或“卖淫女”,轮奸案就会变为“轮嫖案”,若敲诈勒索能够成立,杨某就成了罪犯嫌疑人,而李某等人则由犯罪降为违法,只能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此,这起轮奸案就会来一个大翻盘。然而,从已经披露出来的情况看,李某等人律师的这个如意算盘很难打得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理司法案件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办案的司法机关也好,还是受聘于案件当事人充当代理律师也好,均须遵循这一原则。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被害人杨某是在酒店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被李某等人弄到宾馆遭到轮奸的,事后被害人向警方报了案。如果按照李某及其律师的说法属于卖淫嫖娼,但双方并未发生过利益交割,杨某事后也不可能报警。从法律角度看,杨某无论是良家妇女,还是“陪酒女”或“卖淫女”,同样享有任何妇女都应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在于女方的身份,而是看发生性行为时是否是经过女方同意,有没有违反女方意愿。从到目前为止披露出来的信息看,李某等5个哥们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并非出于女方的自愿。
作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应属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如果明知当事人有罪,却在数额不菲的代理费诱惑下罔顾事实,千方百计地为当事人推卸法律责任,显然有违职业操守;采取抹黑、侮辱受害者的手段替当事人开脱,则有违做人的到的良心。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针对“做无罪辩护”一说,劝两位律师“要慎重一些”,告诫他们不能受到舆论的影响,也不能受委托人的影响,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独立辩护,否则就是不负责任。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道防线绝不会失守。这起轮奸案的代理律师想通过制造一个“案中案”把这池水搅混,以便浑水摸鱼,到头来,很可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因为法律的尊严是不可亵渎的,司法机关也不是私家开的。毕竟,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犯罪者理当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