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要“保权”也要“限权”

时间:2013-03-13 14:36   来源:羊城晚报

  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物权法实施以来,各界呼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交易安全等合法权利。这一呼吁得到了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公民合法不动产权利的高度重视。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在内的基础性制度,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必需的前提条件,国家对这些基础性制度建设作出部署,表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

  在公民的私有财产中,以房屋为主要载体的不动产往往是占比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法律要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很大程度上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不动产,特别是保护公民合法购置、使用的房产。现实生活中,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不严、规制不统一、权责不明晰,信息泄露时有发生。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同一权利人在不同地方登记的房产信息相互割裂,职能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居民拥有房产的信息,不利于作出科学的房地产调控决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居民合法购置、使用不动产的信息实行全国联网,需要加强对职能部门不动产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加大对违规使用、泄露公民不动产信息行为的问责追究。

  前段时间,一些地方曝出“房叔”、“房妹”、“房姐”拥有十几套、几十套住房,由于他们大多为公职人员或官员,社会舆论反响强烈。“房叔”、“房妹”等被查处后,一些地方对查询、泄露“房叔”、“房妹”房产信息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了究责。不少人对此很不理解,认为有关人员为查处“房叔”、“房妹”立了大功,非但不应当究责,反而应当给予奖励才对。在此问题上出现的认识分歧,反映了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漏洞,也凸显了今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承担的两项功能——既要充分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不动产信息,也要对公职人员涉及不动产的隐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单位要查询公民购置、使用不动产的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人员擅自查询并泄露“房叔”、“房妹”的房产信息,的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在基础性制度层面,或将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一级信息系统”,公民和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不会截然分开,个人、单位要查询公民购置、使用不动产的信息,仍然需要履行报批手续,如果违规查询、泄露“房叔”、“房妹”的房产信息,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二级信息系统”,专门收录公职人员购置、使用不动产的信息,个人、单位履行相对简易的报批手续后,就可以查询、使用这些信息。其中,官员购置、使用不动产的信息,应当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公开。如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便建立“二级信息系统”,就需要针对公职人员和官员购置、使用不动产,另外建立一套收录、登记、公开的信息系统,以便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状况的知情和监督,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构建扎实的制度环境。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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