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8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婚姻法牵连着千家万户,而这个解释又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属作出新的规定,注定是一个牵动公众神经的司法行为和实践。比如,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一个挑动夫妻关系敏感神经的司法解释。
夫妻之间,是不分你我的一家人,这是约定俗成的。而且,一般来说,大多数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会给其中一方父母家庭条件差的带来焦虑或忧伤;或者一方可能对对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不能共享有意见;换句话说,这样的解释可能挑起夫妻和婆媳之间的矛盾。
其一,结为夫妻的双方,婚前或婚后,一般都不可能存在财产或收入完全相等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无形中在夫妻双方之间划了一条线——婚前,谁带来的财产多,谁带来的财产少;婚后,谁的收入高,谁的收入低。这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芥蒂,或者埋下心理疙瘩。
其二,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到底是各自支配,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每个家庭或欲成家的双方而言,又是一个难解的悬疑。收入高的一方可能担心他日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散,自己吃亏,想办隐瞒收入,藏“私房钱”,而这又导致夫妻双方的信任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和威胁,甚至人为加速夫妻关系的破裂、婚姻和家庭的破碎。
其三,按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购买不动产只记其子女名下,另一方无权共享产权,无形中说“我家是我家的,你家是你家的,咱们井水不犯河水”。这样做,在他日婚姻破裂时,分割财产的确简单了。不过,不能不考虑的是,父母赡养往往是夫妻共同承担,不可能完全各自赡养各自的父母。而如果按解释(三)的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只记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记,那么赡养父母时也是否各自赡养各自的呢?这是不是挑拨婆媳关系呢?这些显然是非常现实而又严重的大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对婚姻法的解释,不能仅仅只考量金钱关系,更不能为了方便财产分割和司法实践,而作出一些有悖伦常,甚至人为挑拨夫妻和婆媳关系的规定,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