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样的司法解释中,不同价值取向的人读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在司法者那里,只不过是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化约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离析家产而已
如同之前公开征求意见时一样,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公布就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有关不动产权属分割的规定,更是招致网络上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未顾及农村现实”等质疑声音。
一部着眼于指导法官审判的司法解释,竟然能够引起如此大的社会震动,这可能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随着现代人离婚率的升高,人们对婚姻家庭破裂后的财产分割越来越敏感,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直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则设计将直接影响到离婚双方及其背后家庭的利益分割,因而社会上对这种事关己身利益分配的司法解释自然无比关心。
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三)在财产权益归属的设定上,并无明显失当之处,相反还体现出了强烈的公平合理原则。例如,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样的产权分割,完全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公平法则之上,不袒护任何一方,符合审判实践中财产纠纷的分割规律。
但质疑者期待的比这更高,他们希望司法解释能够照顾到弱者一方,能够体现对离婚过错方的不利安排,能够为现实中的婚姻松散开出“药方”。而这些都是一纸解释所难以承载的。于是,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的“短见”就与民众关于未来婚姻家庭的“想象”发生了冲突,舆论所有关乎“为男人离婚扫清了障碍”的类似质疑,都根源于此。
是司法解释本身错了吗?还是民众的期待过高?在我看来都不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市场经济的急剧解构,传统的婚姻家庭秩序面临解体,用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失效,自由价值观念的增长让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诉讼日趋增加。对此,年轻人感受到了婚姻这座“爱情坟墓”的一丝自由气息,也为能够随时逃离“围城”而深感庆幸;但另一些人则心急如焚,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分离,是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弱化,是感情和文明共同体的分崩离析。